很多旅遊者感覺旅行社退費少或者退費慢的主要原因無外乎兩種:
第一種:旅行社的的確確提前支付了酒店、車隊、景區等輔助公司的必要費用,尤其是在當下春節旺季,大部分的費用都是提前全款打給上述相應輔助服務公司的。而這也就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協調處理時效和金額問題,有可能會導致退費延遲或者退費金額減少的現象。
第二種:極少數的旅行社爲了保住自己一定的利潤,而不情願給遊客退錢。這種經營者雖然是少數,但即便是面對如此嚴重疫情的情況下仍不乏有些人懷此目的。
一、已經約定好的旅行可以取消麽?
旅行取消,從法律角度講就是旅遊合同的取消。在旅遊法中明確寫明了,旅行社和旅行者都有權利解除旅遊合同,但是都必須在一定的制約條件下才能生效。並且雙方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旅遊法也明確規定了各自需要履行的日期及責任標准。
適用于本次疫情的不可抗力情況在旅遊法中也有相應的說明。
《旅遊法》當中的合同解除部分: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旅行社、旅行輔助人已盡合理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余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産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結論:
1、由于本次疫情導致的遊客擔憂也好、交通管制也好,都可以是遊客主動取消旅行的合理原因。
2、1月24日國家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發布緊急通知,爲了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産品。因此旅行社主動取消未出行的旅遊合同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第二、少數遊客看到了一些網絡上的相應政策和退費標准後不辨真僞、不看細節,十分無禮的向旅行社工作人員、平台客服、旅遊局工作人員進行無禮的謾罵和過度維權。很負責的講,按照旅遊法和你簽署的旅遊合同,只要是行程開始前7天以內取消旅遊合同的你就不應該受到全額退款的待遇。真誠的呼籲各位遊客珍惜所有旅遊從業者和各級政府爲你努力爭取來的額外待遇,我們不需要過多的感謝,只需要理解和尊重。
疫情一定會得到控制,春天也會馬上到來。旅遊行業的寒冬或許還會持續一段時間,但是春天也一樣不會太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