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逃避國民服役男子的刑罰經控方上訴後一律被加重,高庭昨天發出明確信號表明絕不容忍逃役行爲,那些爲了自身方便而決定延後服役的逃役者將危及國家安全。
大法官梅達順昨天代表三司發表裁決時說,逃役罪行的判刑關鍵在于刑罰能起阻嚇作用,因爲法庭必須確保那些須要完成國民服役的人不逃避義務,或是爲了個人方便而任意選擇延後服役。
大法官提到:“新加坡所有男性都必須遵照國民服役征召法令(Enlistment Act)定下的時限入伍,無論這是否符合他們個人的方便或情況。”
根據法令,所有年齡介于16歲半至40歲之間的男性公民或永久居民都必須履行國民服役義務。
與此同時,大法官指出,即使逃役者在軍中表現優異,這也不應被視爲可減輕刑罰的有利求情因素。每一名男性公民理應在服役時盡力做得最好,逃役者也不例外,不應該讓他們因表現傑出而獲得任何獎賞。
控方早前針對三名逃役被告的刑罰提出上訴,主控官郭民力副檢察長陳詞時說,那些自行決定何時服役,選擇讓個人利益淩駕于服役義務之上的人應受嚴懲。輕判他們會讓其他按時履行服役義務的人感到不公平,以及削弱公衆對這機制的認同。
控方建議把判刑框架分爲三大組別:一、逃役超過兩年,但年紀尚輕仍能達到全職服役作戰要求和完成戰備義務的人,判刑起點應爲兩至三個月;二、逃役約10年,或無法達到全職服役作戰要求和不能完成戰備義務的人,起點是監禁24個月;三、逃役約20年,或不能完成全職服役和完全錯過戰備義務的人,起點是監禁三年。
按照法令,逃役者可被判入獄最長三年外加罰款。
主控官解釋說,新加坡武裝部隊得確保所有肩負國民服役義務的男子趁年輕時入伍,如此一來他們才能在時限內履行義務。這對武裝部隊而言至關重要,因爲部隊必須組成一定數量的作戰單位以維持部隊整體的作戰效率。因此逃役越久,面對的刑期就應該越長。
由大法官、上訴庭法官趙錫燊和高庭法官施奇恩組成的三司表示將在控方提出的判刑框架基礎上作出修改,日後公布更完整和詳細的判刑標准。
在三名被告中,洪利泰(43歲,譯音)逃役的時間達23年半,他14歲就隨父母移居美國,直至41歲過了服役年齡後才回新自首。早從2001年開始,洪利泰就因護照問題數次與國防部中央人力局聯絡,但他卻遲至2015年才回到本地。
洪利泰原本被判坐牢24個月,刑期昨天調高至33個月。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對從小在印度長大和就學的新加坡籍兄弟,哥哥薩蒂加納斯(26歲)因逃役約五年半,刑罰從原本的監禁三個星期增加至10周;弟弟萬達納(23歲)逃役三年四個月,原被判罰款6000元,如今得入獄七周。
大法官梅達順發表裁決時說,法庭必須確保那些須要完成國民服役的人不逃避義務,或是爲了個人方便而任意選擇延後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