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麥裏芝蓄水池公園強奸案有多個加重刑罰的因素,按照最高法院上訴庭上個星期制定的新判刑框架,應屬于二等級強奸案。
根據新框架,視案件有多少個加重刑罰的因素,強奸案在判刑時可分成三個等級,每個等級都有特定的判刑範圍,等級一罪行最輕,等級三最重。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上訴庭三司制定的新框架,取代了沿用10年的舊高庭框架。
第二等級刑罰:打12鞭及
坐牢13年至17年
判刑程序現分爲兩個步驟:一、法官必須先考慮與案件有關的加重刑罰因素,視因素多寡決定把案件歸納入哪個等級;二、法官審視與罪犯有關的因素,如被告的案底、是否沒有悔意等,再從各等級的判刑範圍內選出恰當刑期。
主控官認爲,本案被告的案件有超過兩個加重刑罰因素,包括他有預謀幹案、使用暴力和對女子造成嚴重傷害。因此他應被歸入第二個等級,與這個等級對應的刑罰範圍是坐牢13年至17年和鞭打12下。
與此同時,控方指被告沒有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
朱漢德法官在考慮了新框架及聽取控方的陳詞後,判被告兩項嚴重強奸罪和一項性侵罪各坐牢14年和鞭打12下,虜拐罪坐牢三年。前三項罪狀的刑罰同期執行,虜拐罪則分開執行,總刑罰爲坐牢17年和鞭打24下。
根據法令,一名被告最多只能鞭打24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