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施奇恩指出,法庭在裁定危險駕駛撞傷人案件的刑罰時,必須把肇事者的罪責和所造成的實質及潛在危害都考慮在內。造成嚴重傷害或破壞,和高罪責的被告應被判入獄;反之那些沒有帶來嚴重傷害或破話,罪責偏低的被告,罰款便已足夠。
在裁定危險駕駛者是否應該坐牢時,高庭認爲不能單憑傷者的傷勢,或車禍造成的破壞嚴重就判被告入獄,法庭也必須考慮肇事者罪責的高低。
控方上訴成功 危駕被告得坐牢一周
羅厘司機許添發(譯音)去年因爲危險駕駛撞傷行人在國家法院治罪,他的判刑上個月被高庭推翻。原本判罰款3000元的許添發,經控方上訴後改判坐牢一個星期,各級駕照的吊銷期限也從11個月增加至18個月。
高庭法官施奇恩昨天就這起案件發表判詞,並列出針對危險駕駛罪行的一些判刑原則。控方早前指現有案例顯示,即使案情類似,法庭在判刑時往往“方向不一致”,因此促請高庭爲這類罪行給予指示。
施奇恩在判詞中指出,法庭在制定刑罰時必須把被告的罪責,和所造成的實質及潛在危害都考慮在內。造成嚴重傷害或破壞,和高罪責的被告應被判入獄;反之那些沒有帶來嚴重傷害或破話,罪責偏低的被告,罰款便已足夠。
根據公路交通法令,危險駕駛初犯者可判坐牢最長12個月和罰款最多3000元;重犯者則可判入獄最長兩年和罰款最多5000元。
主控官陳詞時建議,那些導致嚴重傷害或破壞的危險駕駛者應被判入獄。罰款只適用于特定情況,如那些沒有釀成車禍,或是只造成輕傷和輕微損失的危險駕駛行爲。
就此,施奇恩法官雖然同意控方的立場,認爲在處理涉及嚴重傷害的案件時監刑是恰當的判刑起點。不過他強調,這不表示傷害因素淩駕于罪責之上,而是因爲在這類案件中,被告相應的罪責一般也不低。
換言之,法庭在制定刑罰的當下,得同時考慮傷害程度和罪責高低,以及其他求情或加重刑罰的因素。
加重刑罰的因素包括酒後駕駛、超速和使用手機等,或被告刻意以危險的方式駕車如飙車。其他和案件沒有直接關系的,但可影響判刑的因素,則包括被告的駕駛記錄和他是否有悔意等。
2015年8月20日上午,被告許添發闖紅燈在後港9道撞上過馬路的20歲女子,以致她頭蓋骨骨折和腦部受傷。當時綠人已亮起,但是許添發卻沒有注意交通燈,而是盲目地跟著前方的車子駛過行人過道。
許添發過去近20年來多次因爲違規駕駛必須繳付銷案罰款,最後一次是在案發一年前。
法官認爲,許添發造成的傷害和罪責雖偏高,但是他有悔意,所以起先猶豫是否要判他坐牢,最終決定性因素是他的不良駕駛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