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蘭妮星期六晚在面簿個人頁面上仔細列出李光耀七個版本遺囑的主要不同,以及根據各方記錄還原2013年12月李光耀立下最終遺囑的時間順序,抛出多道問題。
財政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昨天再次針對建國總理李光耀故居去留爭端發言,她指李光耀2013年12月立下最終遺囑時,按推算只有約5分鍾時間閱讀條款和簽字,以此質疑在李顯揚夫婦如此安排下,李光耀當時是否獲得律師的獨立專業意見,以及有沒有充足時間細讀重新加入拆除故居條款的新遺囑。
她星期六晚在面簿個人頁面上仔細列出李光耀七個版本遺囑的主要不同,以及根據各方記錄還原2013年12月李光耀立下最終遺囑的時間順序,抛出多道問題,提出的疑問大致與李顯龍總理之前在宣誓聲明中列出的相同。
在李光耀晚年協助他打理丹戎巴葛集選區事務的英蘭妮說,這些問題也關乎副總理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張志賢領導的部長委員會。因爲委員會在探討歐思禮路38號處置問題時,需了解李光耀對房子處置有何想法,包括他是否兩度改變主意,以及拆除條款是否在李光耀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重新植入。
她強調,委員會對李光耀遺囑的關注,也將僅限與有關故居處置的部分。
英蘭妮說,李顯揚與林學芬于2013年12月16日電郵李光耀安排立下新遺囑,似乎在41分鍾內准備好遺囑文件後,隔日由兩名來自林學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送到李光耀住家讓他簽字。根據出入記錄,律師于上午11時零5分抵達,11時20分離開,李顯揚較早前在面簿上說李光耀于11時10分立下遺囑。
“假設從大門到李先生房間需要5分鍾,回到大門是另外5分鍾,這意味著李先生只有5分鍾時間閱讀和簽署第七版遺囑。”
她指出,倉促的立遺囑過程引起不少疑問:“(李光耀)有充分時間閱讀和消化第七版遺囑的內容嗎?他能在短短5分鍾內做到嗎?他是否知道拆除條款重新植入遺囑了?前一天的電郵內容並沒有提到拆除條款。”
此外,英蘭妮也指出,各方就最終遺囑的問題來回議論多日後,至今仍未有律師出面承認是草擬遺囑的負責人。李總理在日前公開的宣誓聲明中指出,林學芬在宣讀遺囑當日說,李光耀曾要求她准備遺囑,但她不願參與其中,因此由律師事務所的另一名律師負責。
但李顯揚本月16日在面簿上稱,林學芬律師事務所沒有參與草擬李光耀的任何遺囑,遺囑是由負責李光耀前六份遺囑的柯金梨准備的。不過柯金梨同一天接受媒體詢問時卻表示,她沒有草擬最終遺囑。
李顯揚後來在面簿上說,李光耀當時希望“加速處理”,將遺囑改回最初版本,而“我們是根據這個指示,采用了我們以爲是2011年遺囑最終版本的文件”。
對此英蘭妮指出,李顯揚當時沒有具體說明他所指的“我們”是誰,若這個“我們”包括林學芬,這將衍生一系列問題。她指出,我國法律規定草擬遺囑的律師必須是獨立的第三方,若律師是遺囑的利害相關人,他必須確保立遺囑者簽字前有得到獨立的專業意見。
英蘭妮說:“在第七版遺囑中,李玮玲醫生原本獲得的較多份額減少了,三名子女平分遺産意味著李顯揚的份額增加了。林學芬身爲李顯揚的妻子,若她參與籌備第七版遺囑,這引起的問題是,李資政當時是否有得到獨立專業意見?若‘我們’指的不是任何律師,那草擬或准備第七版遺囑的律師將繼續成謎。”
李顯揚:上庭才是恰當渠道
李顯揚昨晚接近午夜時在面簿上迅速反駁,指李總理“指示他的部長們重複他有關李光耀不理解遺囑的指控”,並表示李光耀可是劍橋教育的律師和議員,影射李光耀是在不完全了解遺囑內容情況下簽字,以及在拆屋條款下簽名卻不知道其含義,是對一個偉人的“侮辱”。
李顯揚也強調,遺囑取得認證後,是最終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李顯龍若要挑戰父親遺囑,上法庭才是恰當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