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欣穎 報道
一名男子喝酒後從15樓高的組屋抛下一輛共享腳踏車,昨天被判坐牢九個星期。這是本地首起被告因抛下共享腳踏車而被定罪的案件。
被告是47歲的沙拉末,案發時是一名屠夫。他昨天承認兩項控狀,但控方以一項魯莽行事罪讓他認罪,另一項交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被告的刑期從6月23日被還押當天算起。
法官納科達(Adam Nakhoda)指出,被告從高樓抛下腳踏車的行爲完全無視人命與安全,並且沒有任何理由這樣做。
《聯合早報》日前報道,警方在6月22日清晨約5時40分接獲通報,指文慶路上段第11座組屋有人從高樓抛下共享腳踏車。
當時,一名婦女和丈夫在該座組屋底層整理需要售賣和派送的報紙,突然聽到背後約五公尺處傳出一聲巨響,轉身一看,發現地上有一輛嚴重損毀的黃色ofo腳踏車。
調查顯示,一名ofo職員把兩輛腳踏車帶回該座組屋15樓住家單位。他的工作是負責收回ofo腳踏車,但因當晚沒有車子把腳踏車送回放置處,因此在6月21日晚上約11時,把腳踏車放置在15樓電梯外面。
隔天清晨約5時,居住在同座組屋的被告,在豪傑大廈喝完酒後決定不回返住家,而是到15樓電梯口外面休息。他看到放置在一旁的兩輛腳踏車,拿起其中一輛從走廊圍牆抛下樓。
被告在幹案前未未檢查組屋底層是否有人,並在幹案後沒有留意是否有傷到任何人。
警方接獲報案抵達現場後,發現他在電梯等候處睡覺。有閉路電視畫面拍下他的幹案過程。
損毀的腳踏車值3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償還這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