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已審結且耗盡上訴途徑的刑事案,要求翻案的申請有增加的趨勢,而終審法院也留意到一些申請是在濫用司法程序。擬議修訂的新刑事程序將授予高庭或上訴庭法官更大的掌控權,有權決定所有的相關事宜,並可即席駁回申請等,目的是預防司法程序被濫用,讓審結的案件得以終結。終審法院有權同時審理涉及刑事案的民事申請,在同個聽審中一次過作出裁定。
所謂即席駁回,是指法庭無須開庭傳召證人,只須按照控辯雙方呈堂文件直接裁定該申請。
除了授權法官權力,擬議修訂條文將讓審結的刑事案只獲一次要求翻案的機會,不得再提申請,而且必須嚴格遵守期限,避免延誤。
另外,爲審結刑事案提出翻案的申請必須有充足的資料,支持的論據和證據須符合一些條件,包括資料必須是過去無法提出的新資料;必須提出具說服力的證據,說明司法不公;必須證明較早的法庭明顯誤判,或受欺騙的影響,或違反自然公正。
同樣地,控方也不能利用這個程序,要求法庭重審那些被判無罪或控方認爲判刑過輕的案件,除非相關判決涉及欺詐或違反自然公正,導致司法過程序的誠信受到破壞。
終審法院前年共接獲24個刑事動議的審訊,其中11個要求爲已審結的刑事案翻案,賈布林的申請是最後一個。
律政部說,修訂是要在預防司法不公以及已沒有上訴途徑、讓刑事案終結之間取得平衡。
去年5月19日,原定問吊的馬來西亞砂拉越客工賈布林(Jabing Kho,32歲),兩天內先後提出刑事和民事的申請以撤銷死刑,但都不成功;終審法院當天駁回其民事申請,賈布林數小時後被送上絞刑台。
賈布林于2008年2月與同鄉在芽籠通道搶劫中國客工曹如銀時,用粗樹枝重傷曹如銀,後者六天後喪命。
經無數次司法程序 砂拉越客工終問吊
從被捕至今的八年來,賈布林曆經無數次的司法程序,判刑數度被推翻,遊走生死之間,最終問吊。去年4月,上訴庭法官趙錫燊就賈布林案發表刑事案翻案的指導原則時,表明爲審結刑事案翻案得考慮兩大要素,其一是上訴人是否提呈“足夠材料”,而這些材料必須是新的,從未提呈給法庭,且須具說服力,有強大證據證明法庭誤判。
其二是上訴人是否證明法庭誤判。一般上,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出現誤判,即判決顯然錯誤,以及判決有違自然公正或涉及欺詐。他指出,有兩個原因說明這類申請不可取。“終結(finality)是司法的一部分。如果所有的司法裁決都須面對持續和永不停止的挑戰,(我們)就無法有個可以運作的司法制度。”
第二個原因是這類申請將大大增加法庭的負擔。“司法資源有限,這些資源‘可以且應該’去審理那些第一次上訴的案件。說到底,我們還是‘一個上訴’的司法制;提出毫無訴訟利益的申請、要求爲已審結的刑事案翻案,將占據有限的司法資源。”
針對賈布林在兩次的刑事動議被駁回後,5月改提出民事申請,趙錫燊法官指這是不被允許的,因爲世上沒有任何法庭可容許申請人通過無數次的訴訟申請,永無止境地拖延案件的了結。“終審法院不能被視爲一個削弱司法程序的工具或途徑。我們不能允許在最後一刻,(讓當事人)申請一個上訴後又提另一個上訴。”
另外,除了自動移交高庭審訊的嚴重性侵案,目前高庭的刑事案都須經過審前的初審(committal hearing),看是否有足夠證據讓被告受審。擬定的修訂條文建議廢除初審階段,讓刑事案直接移交高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