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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部昨天展開一個月的公衆咨詢,公布有關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和證據法(Evidence Act)的50項修訂建議,其中六項內容引發重點關注。
1.管制精神科專家證人
傳召精神科醫生出庭爲案件提供專家證據,已越來越普遍,但法庭發現一些精神科醫生缺乏能力或客觀性。有鑒于此,律政部擬議修訂的條文將管制精神科專家證人,限定只受法庭承認的“精神科醫生團”成員,才能提供專家意見,以確保他們提供既專業又客觀的看法,對案件各造都有利。
此外,擬議修訂條文也列出成爲醫生團成員的資格;如果發現成員的能力不足或不夠客觀,資格將被解除或無法獲得更新。
根據擬議條文,法庭將設遴選委員會來委任醫生團,獲選成員的任期爲兩年。申請者必須是合格精神科醫生,曾接受法證精神科的培訓或從事相關工作,並由兩名擁有至少七年會員資格的醫學專科學院(Academy of Medicine)成員提呈品格推薦書。
2.推行口供錄像
口供錄像不久後可能落實,到時除了有利于法官判斷口供的真僞,也能協助減輕弱勢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面對的壓力和創傷。
根據擬議的新條例,調查人員一般可按情況決定對口供進行筆錄或攝錄,僅有一些指定罪行將強制攝錄。錄像將協助法庭針對盤問過程,以及盤問者和被盤問者的舉止,有效判斷供證者是否自願以及應賦予證詞多少分量。
嚴重性侵受害者等特定證人的口供錄像也可作爲是本人“出庭”供證,盡量避免受害人一再敘述痛苦經曆。爲了防範口供錄像遭濫用,甚至流入黑市,辯方律師只能在警局等獲准地點觀看。
3.加強保護弱勢受害者
當局加強對性侵和虐童等案件受害者的保護,例如從報案階段就自動禁止泄漏受害者身份;所有受害者一律清堂審訊,必要時在庭上設置屏障,以免與被告有直接接觸。
另外,新條例一般禁止律師在庭上問受害者的性經驗和行爲,以及他們的外表等與控狀無關的問題。
4.預防審結刑事案濫用司法程序
經已審結且耗盡上訴途徑的刑事案,要求翻案的申請有增加的趨勢,而終審法院也留意到一些申請是在濫用司法程序。擬議修訂的新刑事程序將授予高庭或上訴庭法官更大的掌控權,有權決定所有的相關事宜,並可即席駁回申請等,目的是預防司法程序被濫用,讓審結的案件得以終結。終審法院有權同時審理涉及刑事案的民事申請,在同個聽審中一次過作出裁定。
所謂即席駁回,是指法庭無須開庭傳召證人,只須按照控辯雙方呈堂文件直接裁定該申請。
除了授權法官權力,擬議修訂條文將讓審結的刑事案只獲一次要求翻案的機會,不得再提申請,而且必須嚴格遵守期限,避免延誤。
另外,爲審結刑事案提出翻案的申請必須有充足的資料,支持的論據和證據須符合一些條件,包括資料必須是過去無法提出的新資料;必須提出具說服力的證據,說明司法不公;必須證明較早的法庭明顯誤判,或受欺騙的影響,或違反自然公正。
同樣地,控方也不能利用這個程序,要求法庭重審那些被判無罪或控方認爲判刑過輕的案件,除非相關判決涉及欺詐或違反自然公正,導致司法過程序的誠信受到破壞。
4.放寬社區判刑制度
5.改善受害者賠償令機制
公衆可到律政部網站浏覽公衆咨詢文件,所有反饋須在8月24日以前,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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