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子在四樓,爲了兩幼兒安全要安裝窗花,賜福路19號(Nineteen Shelford)公寓的一戶人家,遭公寓管理委員會以影響公寓整體外觀爲理由反對,引起爭端,最終雙方鬧到分層地契局和國家法院。雖然兩個判決都對屋主有利,但事件拖了快一年,只裝了一半的窗花框架,至今還“卡”在陽台上,無法完工。
屋主鄒雄(41歲,工程師)去年6月搬進公寓之前,就向管委會申請安裝陽台的窗花,卻被拒絕。管委會說不能安裝,但可在去年底的屋主年會上提出動議。
兩幼兒一個四歲,一個兩歲,都非常活潑、好動,家人須時刻保持警惕,提防意外發生。去年8月17日,屋主只好不顧管委會的反對,強行安裝窗花。
不料管委會主席、管理公司經理、保安和警察入屋上門,要工作人員停工,結果窗花框架只裝了一半。
李及李律師事務所的陳崇光律師說,他代表屋主向分層地契局提出安裝窗花的申請。管委會過後也向國家法院申請,要法官下令屋主拆除窗花框架。
今年3月底,分層地契局裁定,管委會必須讓屋主安裝窗花,並在兩個月內提呈設計方案讓屋主遵照方案裝置窗花;如果管委會無法在期限內提呈,屋主就可根據自己的設計安裝。當局也下令管委會支付屋主1萬8000元的律師費,另加訴訟開支。
雖然管委會在期限內提呈設計方案,但屋主指相關設計“行不通”,至今雙方還無法達致協議。
陳崇光律師說,今年6月,國家法院駁回管委會的上述申請,令管委會支付2000元的律師費。
本報昨晚嘗試通過管理公司聯絡管委會代表,卻聯絡不上。
根據屋主,管委會上月要他簽承諾書,同意免除管委會承擔漏水、賠償、第三方索償等的責任。承諾書也要他使用上好材料,並確保“整個外牆的防水系統”不會因工程而有缺陷等,否則屋主須承擔相關責任。
鄒雄說:“這份承諾書對我不公平,我不願簽。事件拖了一年還沒辦好,我和妻子每天提心吊膽,怕一個不留神,好動的孩子跑到陽台去。”
國會昨天爲建築維修與分層地契管理(修正)法案提出一讀,修正條文包括明確說明管委會不得阻止居民安裝安全結構以避免傷亡事件。
第一太平戴維斯(Savills)物業管理董事經理曾國鋒說,管委會須提供獲准的窗花設計圖,否則屋主可根據自己的設計安置窗花,“居民的安全至關重要,反對在陽台或後院裝置窗花的管委會權力將被削減。”
曾國鋒也是分層地契房地産經理協會會長。他認爲,理事應在常年大會上通過相關設計,“這對理事有利,大廈也才有一致的外觀。”
另外,國家發展部發言人說,去年分層地契局共接獲105起個案,其中64起涉及漏水、38起涉及管委會的糾紛,兩起與集體出售有關。
管理公司Wisely 98的董事經理張寶商說,發展商目前是等到臨時入夥證(TOP)的幾個月前,才向當局申請管理費的批准,但這個作法有時引發買家的不滿,因爲管理費的數額與他們在買房地産和臨時入夥證有差距。
修正條文如今規定發展商推出項目前,須先通知建築總監管理費,“管理費的數額將變得十分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