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二兒子表示,亡母遺留千多萬元遺産,要均分給三子一女,豈料妹妹把母親超過600萬元的財物,暗自轉到她自己、與兒子聯名或其他人的戶頭裏,以致母親去世時,淨資産降至1100萬元。
傅麗雲 報道
富有老婦七年前高齡過世,留下千多萬元遺産,給四名子女均分,卻鬧出遺産官司。
官司涉及的課題包括:什麽項目該納入遺産?充當遺産執行人的姐妹是否違反受托責任?老婦生前是否受不當影響,才把部分遺産轉給女兒,讓唯一的外孫得利?
老婦陳妙鸾有三子一女:與第一個丈夫生的長子林國建(77歲)和次子林國聯(75歲);與第二個丈夫生的獨生女李帕特裏夏(Patricia Lee,69歲,簡稱PL)和幼子李彼得(66歲)。
長子自上世紀50年代長居澳大利亞,次子60年代長居美國,兩人共有六個孩子,每年回新一兩次。
PL離婚,育有獨生子陳財明(43歲,律師);幼子已婚,但沒有孩子。
根據訴方的文件,1999年,老婦在第二個丈夫過世時,有至少1500萬元的淨資産。
2010年10月,老婦過世,享年92歲,遺留至少1100萬元遺産。
本案本月初在高庭開審,料審至本月底。起訴人林國聯以遺産執行人的身份,代亡母起訴另一執行人PL和她兒子。
起訴人指PL違反受托責任、管理不當,也沒列明遺産的賬目清單。
PL指起訴人毫無起訴的法律依據,否認一切所指,並與兒子就名譽損失、官司構成的傷害和龐大開銷,向三兄弟提出反訴,索討賠償。
辯方指三兄弟爲金錢利益濫用司法程序逼迫
辯方指三兄弟在母親過世後,成爲聯合陣營,變成長子林國建口中的“三劍客”、美國戰爭劇集的《兄弟連》(The Band of Brothers)。
爲了金錢利益,三人都濫用司法程序,借著起訴人采取法律行動,把官司當成籌碼,勒索兩答辯人與他們和解。
根據起訴人,PL向兄弟們聲稱,母親給了女傭大筆錢,她才暗中提取與母親聯名戶頭的錢。
母親對PL非常信任,導致PL從1999年至2003年,把母親超過600萬元的財物,暗自轉到她自己、與兒子聯名或其他人的戶頭裏,而且在母親不知情下,給自己和兒子分派禮物。
訴方的指責包括:PL把290萬元轉到自設的信托基金,成爲信托委托人(settlor);把210萬元轉入PL和李彼得的戶頭,擅自給大哥林國建約100萬元的“預先繼承遺産”等。
在母親去世前的10年裏,PL掌控近百個戶頭,其中至少73個是她的個人戶頭、與母親或其他人的聯名戶頭,或是自設的公司或信托戶頭。
2005年2月,PL和兒子成爲母親的授權人,處理其資産。
起訴人指母親去世時,淨資産降至1100萬元。PL等母親死後,才說母親給她200萬美元設信托基金,以便分給孫兒們,還說母親給她59號京士弄半獨立式洋房的部分權益。
訴方指上述資産分配法與證據和母親本性不一致,因母親本意是均分遺産給四名子女,沒說給孫兒,但三兄弟已無從向母親查證。訴方認爲,部分洋房權益和信托基金都應納入遺産。
起訴人稱是爲了要確保執行母親“均分遺産”的遺願才打官司。打官司對他沒好處,因他和孩子繼承的遺産,會比私下接受兩答辯人的獻議來得少。
根據兩答辯人的獻議,他與大哥將各得40萬元;PL分信托基金時,他和孩子會分到多一些。
根據辯方,京士弄洋房原在幼子李彼得和妻子名下。母親自1987年長住,要在洋房終老,就買公寓給幼子居住,作爲交換。
陳財明出世後,就由外祖父母照顧;其父再婚後,外婆就要他搬到洋房與他們同住。
2006年,李彼得以240萬元把洋房賣給兩答辯人,陳財明向銀行貸款,PL的一半權益則由母親幫忙墊上。PL指這是母親給的禮物,目的是要她代陳財明保管洋房。
辯方指母親出于關愛,生前給子孫分配禮物或經濟援助。2005年,母親叫PL設信托基金給孫兒時,神志清醒;醫生也證明母親于2009年間,心智能力尚健全。(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