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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長有權委任審計長 審查非政府機構如何使用撥款

2021 年 3 月 12 日 史飞卿

當政府撥款給大學、志願福利團體和市鎮理事會等機構後,若懷疑它們使用資金有欠妥善,財政部長有權要求展開審計,查看有關機構是否遵守條例。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審計(修正)法案。財政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昨天爲法案提出二讀時解釋,政府的工作範圍逐年擴大,而且日益複雜。許多非政府機構也參與提供公共服務,例如志願福利團體、自治大學、慈善機構、市鎮會、外包承包商等。  

政府撥給這些機構的款額可高達幾十億元。英蘭妮解釋,因此有必要加強審計長的權利,確保這些撥款獲得妥善使用。

她補充,如果財長認爲有不妥之處,因涉及公共利益,就會委任審計長展開審計。審計工作僅限于探討該機構在使用政府撥款時有否遵守政府定下的條例。

“我要強調的是,修改法令並非是讓審計長取代私人審計所,後者還是可以繼續對這些非政府單位進行審計工作。”

英蘭妮說,審計工作並不涵蓋非政府單位自己的資金,或是從他處獲取的資金。

她補充,其他國家政府也采用類似審計方式,例如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丹麥、瑞典和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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