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作爲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是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的土地基礎,對農民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在這場涉及宅基地信息化建設的5G新基建浪潮之中,爲更好地保障農民的權益,京平律師就與宅基地申請、一戶一宅、宅基地買賣、宅基地征收補償等有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彙總整理,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1、宅基地申請
2019年12月23日,農村農業部和自然資源部下達了《關于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該通知詳細規定了宅基地的申請流程:
(1)符合申請條件的,以戶爲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書面申請。
(2)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公示。
(3)若公示無異議的,村民小組將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報送鄉鎮政府。
(4)農業農村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審查通過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5)鄉鎮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合審查結果對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分設村民小組,可以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上述(2)(3)的工作由村級組織完成。
3、宅基地買賣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農業農村部在隨後制定的《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宅基地和住宅,可以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遊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時,需要簽訂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可以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
由此可見,宅基地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入市,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是不可以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