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作者是來自上海的醫學博士。2017年按照病理住院醫師培訓計劃,他到新加坡健康衛生局下屬的法醫部進行爲期6個月輪轉。本文是根據作者兩篇介紹驗屍官制度的文章整理而成。感謝作者授權。
新加坡的司法體系深受英國影響,其中死亡登記制度中的驗屍官案件制度,是我以前沒有接觸甚至沒有聽說過的。
在新加坡,所有非自然死亡或者無法確認爲自然死亡(懷疑非自然死亡)的屍體,都要送驗屍官判定。
反映驗屍場景的名畫(海牙莫瑞泰斯博物館)
Anatomy Lesson of Dr. Nicolaes Tulp
法醫對每一個驗屍官案件的主要工作是進行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的初判,對于懷疑非自然死亡的,根據新加坡驗屍官法令進行屍檢。家屬的意見和任何其他如宗教信仰等,此時都必須服從驗屍官的決定。
對自然死亡的案件,要明確找到死因。如果死因不明,那就按照疑似非自然死亡處理,也就是必須要進行屍檢。
記得在國內有一張屍檢同意書,詢問家屬是否同意屍檢。在我個人有限的經曆裏,沒有一個家屬是願意的。
剛來新加坡時,我對驗屍官制度很困惑,尤其對于死去的病人是否送驗屍官屍檢,家屬完全沒有話語權,不論是華人,印度人,還是信奉穆斯林的馬來人。
當時我不禁困惑地問:若家人不同意屍檢,這不是強迫嗎?我的同事反問我一句:誰能保證死亡(非自然死亡)和家人沒有關系呢?同樣道理,誰能保證醫生不會犯錯呢?那麽,最終裁判權在于驗屍官。
在新加坡的司法系統中,驗屍官是較資深的法官,由大法官任命。所以按照英美司法的傳統,對驗屍官的直接稱呼爲“My Honour”,間接稱呼“His/Her Honour”。
警官和我們法醫部的法醫,每天上午會和驗屍官一起驗證屍體的身份。第一句一般都是“Good morning, My Honour !”
第一次經曆這種場面時,我內心還是小小的震驚了一下。和這個相比,我們平時在醫院裏的尊稱 Mr, Ms, Prof,簡直弱爆了……
查一下英國驗屍官制度的變遷,原來驗屍官這個詞Coroner 來源于王冠(Crown),原是中世紀英國的一種官職,代表國王前往各地征稅及處理和國王相關事宜,包括調查自殺案件等。
千年來,醫學離不開法律而存在。
不過我並非法醫病理學的醫師,在輪轉期間只是旁聽了一些犯罪相關的案件。我做過外科醫生,所以更會從臨床醫生的角度和大家分享在法醫輪轉期間的見聞。
在新加坡,死亡被分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根據我的理解,自然死亡包括因疾病而死亡的情形,醫院會開死亡證明。非自然死亡包括各種原因引起的外傷導致的死亡。
其實,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的結論,本質上都帶有主觀的人爲區分和判斷。就像英語裏法官(Judge),就有判斷的意思。
那如何界定自然和非自然死亡呢?
這裏用一個例子來做簡要介紹。假設一個人在家中突發心梗,家屬發現後叫救護車將其送往醫院,途中此人心跳呼吸已經消失,靠心肺複蘇維持。到醫院後,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由于此人到醫院時已經沒了心跳呼吸,無法采血,心肺複蘇後的心電圖也沒有很強的診斷意義。那麽醫院就該報警,列爲驗屍官案件,因爲此人是在醫院外突發猝死,醫院無法給出明確的自然死亡原因。
被列爲驗屍官案件後,負責調查的警官會寫出初步報告。第二天早晨,法醫部的法醫會根據警官的報告、醫院的記錄、法醫部對屍體進行的CT檢查結果,初步判定死亡原因,並向驗屍官報告。
法醫病理醫生可根據病史等綜合信息,向驗屍官建議死因是自然死因,這就不必屍檢。如果無法排除是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死亡,那麽法醫就會向驗屍官建議屍檢。
最常見的非自然死亡,如高處墜落和交通事故所致的外傷,以及顯而易見的他殺,這些都必須屍檢。即使是明顯的自殺,如跳樓,也不例外。
在新加坡,手術後死亡,醫院和醫生一般都會自覺列爲驗屍官案件,因爲手術是創傷性介入,都是疑似非自然死亡的原因。另外,所有頭顱外傷也是非自然死因。醫生不能在死亡證明上寫死因是頭顱外傷,因爲這樣的死因必須報警。
對這類案例強制送驗屍官,我個人覺得對臨床醫生是一種保護。否則死亡證明一開,屍體就可以合法火化,一旦日後有變故,後果難以想像。
作者:史若愚
畢業于複旦大學上海醫學院臨床醫學八年制,醫學博士。現供職于新加坡健保集團(SingHealth)的病理住院醫師(解剖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