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祥 報道
銷售經理失信公司9萬4000余元款項,事後還叫擔任公司董事經理的好友不要與警方合作,告訴警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挪用的款項數額。
被告劉福勇(28歲)昨天承認一項失信和兩項欺騙控狀,被判坐牢18個月。
被告案發時在一間酒類公司工作,他是在當時擔任董事經理的好友柯達明(28歲)的介紹下進入公司工作。
被告2013年12月1日開始工作,職務包括尋找新顧客、銷售和送貨。
由于他和柯達明是好友,因此可以先送貨,把送貨單和貨款交給會計部後再開發票。不像其他銷售員,必須先開發票,在送貨時給顧客簽名。
被告持有辦公室的鑰匙,使他能在辦公時間過後進入辦公室。
被告工作一年多後,于2015年4月1日開始挪用公款,這些都是顧客付給公司的錢。
從4月1日到12月30日,被告75次挪用公款,總數達9萬4000余元。
被告也欺騙公司的酒,同年7月間,他謊稱橋南路一間卡拉OK酒廊訂購16瓶色酒,欺騙柯達明把酒交給他。
11月16日,柯達明發現被告的賬目有問題。他發信給被告的一些顧客,要他們付款,他們卻說已經付給被告。
柯達明質問被告,被告承認挪用公款。柯達明給被告機會,要他分期償還,每個月2000元。被告付了6000元後便沒有再付。柯達明于去年4月28日報警。
怎知,被告聯絡柯達明,叫柯達明不要與查案人員合作,拖延時間,告訴查案人員,有關的記錄不見,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挪用的款項數額。
被告也叫柯達明告訴查案人員,他挪用的款項沒那麽多。不過,柯達明拒絕被告要求。
控方說,被告不但違背公司的信任,也辜負好友的信任。他在約九個月內犯案,除了失信,也欺騙公司的酒。
控方指被告毫無悔意,企圖勸說柯達明不要與警方合作。(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