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9日)在國會三讀通過的合作社(修正)法案在監管方面作出不少修訂,修訂內容包括規定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成員和主要職員必須達到的一定培訓要求、學曆和工作資曆等。
信貸合作社的財務監管如果不夠審慎,令會員存款面對風險,日後可發放的紅利或受限,而持續不達標的合作社可被禁止收取存款,甚至被除名。
爲了確保監管機構在碰到管理不善的合作社時能迅速行動,更好地保障合作社會員的利益,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的合作社(修正)法案在監管方面作出不少修訂,尤其是針對信貸合作社。
我國目前有85個合作社,信貸合作社就占24個,服務14萬名會員。截至去年底,會員存款共達8億2000萬元,提供給會員的貸款額則達2億零900萬元。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兼貿工部高級政務部長沈穎就法案提出二讀時說,允許合作社注冊官爲發放給會員的紅利設定上限,是爲確保合作社大部分淨收益用于積累資本和改善財務狀況。
新修訂今年上半年生效
合作社法令的新修訂多數將在今年上半年生效。修訂內容包括規定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成員和主要職員必須達到的一定培訓要求、學曆和工作資曆等。
合作社注冊局(Registry of Co-operative Societies)已設計一套培訓計劃,確保主要人員掌握執行職務的必要知識。除非有注冊官的批准,沒能完成培訓的人員將失去進入管委會的資格。
沈穎指出,由于一些合作社反映無法從會員中找到具備資格的合適人選,法案也允許合作社委任最多兩名非會員暫時進入管委會,直到下一個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如果合作社始終找不到合適人選,注冊官則有權委任兩人。
共有七名議員參與法案辯論。議員謝建平(馬林百列集選區)提問時,直言擔心擴大監管力度,會出現政府過度幹預的情況。
沈穎回應說,注冊官的責任不是接管會員和管委會的責任,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注冊官才會幹預和采取行動。
此外,根據新規定,除非合作社破産、持續不達標,或經營方式枉顧國家安全或會員利益,否則注冊官是不會行使權力關閉合作社的。
楊益財(丹戎巴葛集選區)則質疑信貸合作社到了今時今日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對此,沈穎說,盡管信貸合作社的會員人數相對較少,但過去幾年仍保持穩定,並扮演著重要的社會角色。“與金融機構相比,合作社比較沒那麽在乎收益,他們更願意爲會員付出,如提供低收入者貸款或重新安排會員貸款,幫助他們渡過難關。”
法案降低最低會員人數等門檻
爲了協助合作社的設立和發展,合作社(修正)法案降低了最低會員人數和取消一些已過時的門檻,也調低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最低年齡要求。
合作社法令原本要求合作社擁有至少10名會員才能注冊,如今將減少至五人。限制殘障者、破産者和前囚犯成爲合作社會員的條例也一並廢除,以鼓勵更包容的合作社。
針對將管委會成員的最低年齡要求從21歲調低至18歲的做法,楊益財認爲,年輕人未必能勝任管理財務的責任,似乎有違當局加強監管力度的目的。
沈穎回應說,這主要是爲了方便大專學府的學生參加校內的合作社。她指出,爲了振興合作社運動,有關領域組織正積極向年輕人展開宣傳,以提高他們對合作社模式的認識,吸引他們加入。
她說:“即使年輕會員可能缺乏商業和管理經驗,但我相信他們可以在管委會層面以其他方式做出貢獻,例如通過使用社交媒體,發展接觸新市場的策略,或向會員提供新服務,或作爲繼任計劃的一部分,向經驗豐富的領導人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