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祥 報道
腳踏車前輪和後輪沒有制動器,19歲青年公然在路上騎車並闖紅燈,結果撞倒73歲老伯,導致對方喪命。
案展2月6日判刑
事件發生在去年4月13日,被告凱努哈魯納昨天承認一項魯莽騎腳踏車,導致他人喪命控狀。
控方促請法官判監四個月,法官要控方針對刑罰做進一步陳詞,案展2月6日判刑。
被告案發時是一名送貨騎士,案情顯示,當天下午約5時15分,被告騎腳踏車沿羅弄阿蘇朝巴耶利峇路上段行駛。腳踏車駛向受交通燈管制的人行橫道,當時交通燈亮紅燈,兩條車道很多車,被告在兩條車道之間行駛。
腳踏車駛近交通燈,在他的左邊有一輛巴士,視線被擋,他誤以爲交通燈轉綠,加速越過交通燈,結果撞到正在過馬路的唐淸寶(73歲)。當時交通燈仍然亮紅燈,顯示“綠人”。
唐淸寶傷勢嚴重,被救護車送入醫院,隔天淩晨不治。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他求情時說,事發後,他留在現場等救護車。
主控官李祖钊副檢察司說,被告的腳踏車沒有制動器,不應該在馬路行駛。與此同時,被告沒有注意路況,誤以爲交通燈亮綠燈,結果釀成車禍。(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