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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銀行違反《反洗錢法》遭央行罰款近百萬元

2020 年 1 月 8 日 支付之家网

反洗錢網(支付之家ZFZJ.CN旗下)據支付之家獲悉,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最新公示行政處罰信息表顯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因違反《反洗錢法》遭罰款近百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渝銀罰〔2019〕11號、12號、13號”顯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存在違反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爲,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以罰款92萬元,並對相關責任人員共處以罰款2.5萬元。

此次罰單,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爲2019年12月26日。

浙商銀行違反《反洗錢法》遭央行罰款近百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爲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爲,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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