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锷「中國人民銀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近年來,以比特幣爲代表的虛擬貨幣炒作活動頻繁,特別是2020年下半年以來,受比特幣産量減半、流動性挖礦、美聯儲貨幣超發引發對美元貶值擔憂等因素疊加的影響,一些機構借機重倉和炒作虛擬貨幣,使得虛擬貨幣價格在2021年急速增長,金融風險高度集聚。
虛擬貨幣的便捷、隱匿、可兌換、不可操控等特點,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爲轉移資産的渠道,成爲洗錢的工具,虛擬貨幣領域潛在的風險日益加劇,對金融監管尤其是反洗錢監管的全面性、有效性提出了挑戰。
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作爲新興事物,虛擬貨幣發展迅速且體量大,而相關的監管規定較爲滯後,存在監管真空,這使得投資者、消費者等一些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由于虛擬貨幣交易市場是自發形成的,交易對手風險、資金安全風險、交易信息不對稱風險、結算風險等都需要參與者自行承擔,當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遭受黑客攻擊時,用戶也要承擔由此産生的損失。如2014年日本Mt.Gox因系統漏洞被黑客盜取744408枚比特幣(約65億美元),用戶因此遭受巨大損失。
由于虛擬貨幣的自身特性,其發行與流通可避開金融機構直接進行,傳統金融監管體系無法核查包括交易主體、交易對手、交易時間、交易地點甚至交易金額在內的各類信息。在網絡交易環境下,虛擬貨幣的隱蔽性、虛擬性等特點打破了傳統貨幣發行商、交易商和客戶三者之間現場交易的限制,一些匿名進行的交易環節更使管理者難以追蹤監控不法分子從事的涉恐、洗錢、非法集資等活動。如在比特幣發展初期,美國“SilkRoad(絲綢之路)”網站案件引起轟動,比特幣利用該網絡空間,成爲毒品、走私等各種非法交易的渠道。
除此之外,虛擬貨幣可以在全球範圍內實現高效便捷流動,此特性也使其難以被跟蹤監測。在網絡環境下,虛擬貨幣體系的發行方、參與方以及交易方可以分布在全球,尤其是跨國支付的特點,讓客戶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域分散存儲交易記錄和身份信息,與傳統金融資産特定的國界限制和主權屬性有所區別。因此,在單一主權國家範圍內,虛擬貨幣全球範圍流動情況的監測和跟蹤難以實現。由于各個國家的反洗錢監管具有明顯的差異化,則可以利用集中式和分散可兌換式虛擬貨幣進行洗錢,前者可以有針對性地選擇在反洗錢監管方面比較薄弱的國家和地區,後者可以利用匿名非面對面交易,規避特定國家的反洗錢控制措施。
雖然虛擬貨幣暫未對金融系統産生較大沖擊,但隨著虛擬貨幣的發展,其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虛擬貨幣反洗錢監管的國際實踐
從監管模式來看,美國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按照“貨幣服務業”進行反洗錢監管,監管內容包含網絡安全、消費者保護、反洗錢等方面,要求貨幣服務機構也應建立反洗錢機制。歐洲委員會建議對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商以及錢包進行嚴格的反洗錢活動監管,旨在打擊偷稅漏稅、洗錢、恐怖主義等犯罪行爲。金融情報部門可以通過義務實體監控虛擬貨幣動向,從而達到監控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目的。俄羅斯要求由合法設立的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對加密數字貨幣的流轉及數字錢包密鑰進行管理。新加坡規定對虛擬貨幣是否會被用于恐怖融資、洗錢等非法用途進行密切關注和監督。
國際組織也加強了對虛擬貨幣的監管。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監管指引,要求成員國對提供虛擬貨幣産品和服務的平台密切監督,且須盡職調查客戶身份信息。2019年9月,其發布的《對虛擬資産的監管》,要求成員單位積極監測虛擬貨幣領域的相關風險。
從監管措施來看,首先是加強監管立法。美國出台的《虛擬貨幣指導意見》和《數字貨幣指引》明確要求,被認定爲從事貨幣服務尤其是貨幣轉移業務的服務機構,必須要接受《銀行保密法案》所規定的記錄、登記、報告等法規約束。英國金融行爲監管局(FCA)發布《加密資産指南》,明確了加密資産交易市場的監管規則。
其次是明確監管主體。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英國FCA、日本金融廳、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澳大利亞金融情報局等金融監管部門專門負責對本國的虛擬貨幣交易開展監管。
再者是實施准入監管,加強科技監管。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采取“牌照管理”監管,嚴格准入標准和監管要求。法國金融監管局于2019年12月發布《虛擬貨幣服務商准入標准》,要求存量和新增的服務商完成注冊後才可開展經營。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將虛擬貨幣納入了“監管沙箱”,在可控的測試範圍內積累經驗,根據虛擬貨幣市場動態及時調整相應的監管措施。
最後是加強跨境監管。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2019年發布《關于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的問題、風險和監管注意事項》,建立了首次公開售幣磋商網絡,以討論有關跨境監管問題。美國司法部可以對違反美國法律的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及個人進行起訴,無論其是否在美國境內。
虛擬貨幣反洗錢監管建議
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同時要求嚴厲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在虛擬貨幣反洗錢方面,仍需加強監管。
●建立完善的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在《反洗錢法》的修訂過程中,明確將虛擬貨幣納入適用範圍,要求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必須履行“了解你的客戶”要求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並主要從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兌換、充值資金等方面著手,出台專門的制度和詳細的虛擬貨幣反洗錢監管規定,強化對虛擬貨幣涉及的支付産品和服務的持續監測和監管,明確在一定情形下對虛擬貨幣服務商及其他參與主體給予關閉、責令停業整頓、罰款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等懲處措施,防範潛在的恐怖融資和洗錢風險。同時,借鑒FATF于2020年3月發布的《數字身份指南》,確定數字ID適用于對客戶的盡職調查。
●加強監管部門的職能整合
進一步明確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和旅遊部、商務部、工信部等監管主體的職責和履職邊界,並加強各監管部門的相互協作,根據虛擬貨幣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的特點,建立虛擬貨幣的監管協作機制,共享信息資源以不斷適應虛擬貨幣的發展變化,對潛在性洗錢行爲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加強科技應用
加大科技投入,加強對虛擬貨幣生産、存儲、傳輸等技術以及發展趨勢的研究,深入了解其安全性、穩定性及技術優缺點,並積極探索將大數據、雲計算、機器學習等技術應用于虛擬貨幣的流通、交易等監測工作中,提高反洗錢監管的標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強化對可疑交易進行的技術追蹤和報告,從而能夠更好地對洗錢犯罪開展調查並形成震懾。
●加強國際合作
加強與二十國集團、FAT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機構在虛擬貨幣反洗錢監管方面的業務合作與交流,及時了解最新的産品和服務、支付技術以及其潛在的恐怖融資或洗錢方式,並合作探討打擊方案。掌握國際相關研究和監管動向,及時建立調整完善適合我國虛擬貨幣反洗錢監管形勢需要的雙邊或多邊溝通協調機制和監管制度,有效提升虛擬貨幣的反洗錢監管合力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