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常見的辯詞是毒品是供自己用的,希望借此洗脫走私罪名,或把走私毒品的重量降至不抵觸死刑的重量。最高法院上訴庭裁定,唆使他人走私毒品自用的被告的確不構成走私罪,但他必須沒有意圖走私那些毒品。
由大法官梅達順、潘文龍法官和朱迪柏拉卡斯法官組成的三司,昨天駁回三名被告分別針對他們唆使走私二醋嗎啡(海洛英違禁成分)或走私二醋嗎啡的罪名。因此,三司維持兩人的死刑和一人終身監禁加15下鞭刑的原判。
被控走私毒品的被告常見的辯詞是毒品是拿來自己用的,希望借此洗脫走私罪名或把走私毒品的重量降至不抵觸死刑的份量。本地凡走私15克或以上二醋嗎啡者,可被判死刑。
最高法院上訴庭在裁決中說,它同意被告若教唆他人走私毒品給自己,並有證據顯示毒品純粹是自用,就沒有教唆走私的罪責,除非控方能證明他有意圖把毒品轉給他人。然而,被告還是會因擁毒和濫用毒品被定罪。
不過,上訴庭不接受本案被告阿裏在2012年10月23日教唆塞拉馬特走私456.2克海洛英(內含27.12克二醋嗎啡),一半的份量是他和塞拉馬特自用,剩余一半(含13.56克二醋嗎啡)才是要販賣的。
上訴庭說,證據顯示阿裏當天在淡濱尼的組屋交了5400元給塞拉馬特去向馬來西亞籍的拉古納特取貨,他既爲海洛英付費,也有控制權。而且,他于口供中明確表示,在塞拉馬特取貨後,他會送一些給塞拉馬特當請客。塞拉馬特則想從阿裏那裏得到一些海洛英解瘾。
“阿裏與塞拉馬特根本沒有共同的意願,要一起使用涉案的海洛英。所以,阿裏的確有意走私包裹裏的毒品,他有意要賣給第三者,以及出于友情或當作協助取貨的酬勞,把一些送給塞拉馬特。”
而且,如果以阿裏和塞拉馬特自稱每天分別使用8.4克和6克海洛英的說法,兩人五六天內是用不上456.2克的一半的。
此外,即使他們有意使用部分的毒品,他們能減少的部分是個人自用的份量,而非兩人加起來的份量。
上訴庭說,法庭須獨立和個別看待阿裏和塞拉馬特的控狀,所以只能從涉案的重量(456.2克)減少他們個人使用的份量,而非兩人的總份量。
拉古納特因只扮演跑腿角色,加上控方給他發出免死的合作證書,證明他爲打擊境內或境外販毒活動提供實質協助,所以法庭判他最低的刑罰——終身監禁和15下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