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訴辯雙方終止聯盟合作後,答辯公司Bean United要求繼續使用三年的“中釀”商標和獨家秘方,首兩年以每月銷售額的1%付執照費,第三年則以1.5%付費。
不過,訴方律師吳立志回複說,聯盟協議既然已終止,起訴人不想再與答辯人有任何的生意往來,加上答辯人導致起訴人蒙受虧損,答辯人就不能繼續使用其商標和秘方。
不過,訴方指答辯人繼續以“中釀”的秘方生産和售賣釀豆腐。
根據訴狀,2015年左右,盧裕波和林德良上門尋求合作機會,希望借助“中釀”商標、商譽和獨家秘方,包括釀豆腐的生産、湯料、辣椒醬及烹調,發展聯盟生意,並稱他們是誠實可靠商人,不會占起訴人的便宜。
兩起訴人分別受小學和中學華校教育。同年6月29日簽約時,答辯人沒解釋合約內容,也沒叫不谙英文的他們尋求獨立法律咨詢。
顔夢菁當時投資3萬元成爲“118中釀”的股東。
根據合約,楊基須培訓“118中釀”員工五年,傳授烹調法,就中央廚房的設立提供意見。公司須從每個分店的盈收抽0.5%,作爲他的技術服務費,另加1%作爲他的專利費。
同年12月,答辯人稱公司在賺錢且超越他們的期望,叫顔夢菁另注資3萬元和貸款6萬元,以便擴充業務。
在這之後,答辯人就沒提供起訴人有關公司的財務狀況,只略提公司虧損,但沒提供詳情。
起訴人後來要求開會討論,雙方去年2月會面。答辯人稱公司虧損,身爲股東的顔夢菁個人須承擔約四五萬元的虧損。
當顔夢菁說無力償還後,答辯人說她得面對破産;不要破産的話,Bean United可代爲承擔債務,條件是須在3月底之前結束“118中釀”,楊基得讓Bean United享有三年的許可執照。
考慮到顔夢菁個人須承擔債務的事,兩名起訴人只好原則上同意答辯人的建議。
去年4月,訴辯雙方終止聯盟合作。顔夢菁辭掉股東職務,以1元把股份轉給Bean United,連6萬元的貸款也轉讓給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