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讓屋主保障自己的權益,即使其他聯名人反對,法律允許屋主可單方面終止聯名擁有權,把聯名擁有權(joint tenancy)轉成分權擁有(tenancy-in-common),與其他聯名人均分權益。
不過,最高法院上訴庭日前發表判詞,表明聯名屋主必須嚴格執行三個條件步驟,才算正式完成終止的手續。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五司,一致裁定男子林永順在妻子梁麗怡(53歲,前房地産經紀)被判破産之前,並沒完成單方終止的手續,兩人還繼續聯名擁有位于丹那美拉一帶的惹蘭丹那拉打的半獨立洋房。
這三個步驟是:填寫土地管理局指定的表格,再通過書面宣誓表明要轉成分權擁有;親自提交或通過挂號信,把通知信交給聯名人;通知土管局房子的擁有形式已轉換成分權擁有。
梁麗怡涉嫌布下“龐氏騙局”,以高回報爲餌欺騙超過百人投資房地産。
2015年,近60名投資者報案指她共欠他們6000萬元。梁麗怡後來失蹤兩年多,去年11月回國時被捕,被控85項欺騙罪。
據報道,梁麗怡有一子兩女,其中一女在澳大利亞居住。
本案上訴人曾龍健是梁麗怡的判定債權人(judgement creditors),獲判所追討的846萬多元。
另一判定債權人陳雪珍則向梁麗怡追討約143萬元,並在2015年7月,先申請到查封與變賣令。
同年7月,林永順通過墨爾本的公證人,用土管局的表格宣誓說要單方終止聯名擁有權。
隔月,他在本地《海峽時報》刊登發給妻子的轉換權益通告,並告之可到律師事務所查看宣誓文件。
曾龍健看到通告,決定采取行動。同年9月,他申請到查封與變賣令。
可是,銀行介入,在2016年4月抵押逼售洋房;扣除貸款,余額約125萬元。
在洋房逼售的同月份,梁麗怡被判破産,她的半份售屋收益(62萬余元),將由處理破産者資産事宜的官方委托人決定如何分配給債權人,包括陳雪珍和曾龍健。
聯名擁屋屋主
對外被視爲一屋主
同年9月,曾龍健通過陳偉傑律師,向高庭法官蔡利民提出申請,成功撤銷陳雪珍獲准查封與變賣洋房的庭令。
不過,蔡利民法官裁定,聯名擁屋的屋主之間有産權,但對外他們被視爲一個屋主,不享有個別聯名屋主所擁有的特定産權。
他認爲,既然聯名屋主的産權無法區分,債主就不能查封與變賣欠債人聯名擁有的房地産,因爲這等于把欠債人以外的聯名屋主的權益也一並扣押。
他指洋房的聯名擁有權在梁麗怡之前沒被終止,62萬余元因此將交由梁麗怡的官方委托人處理。
曾龍健堅稱聯名擁有權已被終止,所以查封與變賣令應該有效,就此提出上訴。
五司裁定林永順通過報章所刊登的啓事,並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它說,雖然親自提交或通過挂號信的要求顯得不夠靈活,但根據法律,只要通過挂號方式寄出通知信,就算沒交到收信人手上,通知信寄出的兩天後就算已完成手續。
“所以即使林永順執行宣誓文件時,不知妻子下落,也因此無法親自遞交,他用挂號方式郵寄應該不會很困難。”
五司指出,因爲梁麗怡判破産,所以聯名擁有權就依法轉成分權擁有;梁麗怡所得的售賣,就轉入其資産,待信托人發派給債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