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正探討采納禁飛名單的可行性,禁止滋事乘客搭乘飛機的做法。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東京公約(修正)法案,交通部高級政務部長藍彬明醫生爲法案提出二讀時,解釋法案如何加強我國作爲航班著陸國可行使的執法權利,並透露上述消息。
根據法案,新加坡有權針對所有飛機飛行時的肇事乘客,在飛機抵達新加坡後采取執法行動。
之前,新加坡對于在國外注冊的飛機上發生的犯罪行爲沒有管轄權,只能對付那些在新加坡注冊的航空公司的飛機上鬧事的乘客。
議員楊益財(丹戎巴葛集選區)詢問有關當局是否將考慮建立並使用統一資料庫,以便做足准備,應付有肇事記錄的乘客。
對此,藍彬明說:“印度等國家確實在使用所謂的禁飛名單,禁止曾滋事的惡劣乘客搭乘飛機,禁飛期達三個月,甚至終生禁飛。我們在觀察使用禁飛名單的進展,並研究是否適合用于本地。”
根據修訂條文,在非新加坡控制的航班上如果有人犯罪(或在新加坡屬于違法行爲),即使這個犯罪行爲發生在境外,飛機降落在新加坡後,嫌犯在機上的行爲可被視爲違反本地法律。新加坡作爲航班著陸國可行使權利,對付這些違規者。
修訂條文還包括,若某些特定人員,例如機長、機組人員、機上乘客或空中警衛等,爲了保護航班或機上乘客與財産安全,而對危害航班或乘客安全的人采取行動,將無須負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