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廢除自殺罪,宗教界代表立場不同,但都強調社會應該給予企圖自殺者幫助,指引他們走出困境。
《刑事法典》檢討委員會的報告指出,單是2015年,警方在接獲的1096起企圖自殺報案中,共逮捕837人。不過,從2013年至2015年,平均每年僅有0.6%的涉案者被提控。
報告強調,企圖自殺很少是一項獨立指控,往往是同其他控狀一起提控被告。對于反複企圖自殺者,或有加重因素的案件,如那些試圖以可能危害他人方式自殺的案件,也會要求提控。
一般上,控方提控重犯者,是因只有法院才有權發出強制治療令,要求他們接受心理治療。
委員會在建議廢除企圖自殺罪的同時,也制定一系列可幫助企圖自殺者的措施,如授權警方逮捕相信自殺未遂者,讓他們接受心理醫生的評估。
唆使他人企圖自殺或列新罪名
另外,擬議修訂內容也將唆使他人企圖自殺列爲新罪名。目前,唆使他人自殺已是罪。
新加坡天主教副主教王金祥和新加坡基督教會協會會長紀木和受訪時都支持上述建議。
王金祥認爲,當一個人窮途末路,決定要自我了斷時已無法完全控制自己。給自殺未遂者安插罪名,只會令對方承受更多心理負擔。
他說:“在發生這類事故時,至親必然會感到痛苦、內疚和羞恥感,讓他們更加難受也是不公平的。我們需要的是社會對這些面對社會壓力的不幸者表達同理心。”
新加坡佛教總會會長釋廣品法師則認爲,企圖自殺罪應保留,以阻遏人們産生自殺念頭,同時避免引起效仿的連鎖反應。
他說,社會應該在面對困境者選擇自殺前就多關心他們,以及時在悲劇發生前打消他們的念頭。
“企圖自殺後才給予輔導有時已不管用了,尤其當對方因自己的行爲變成殘障或留下後遺症。這樣的情況更是對家人和社會造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