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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使用未注冊電動踏板車 可被罰款2000元或監三個月

2021 年 3 月 12 日 神婆爱吃

從明年1月起,本地所有車主須爲電動踏板車注冊,申報其寬度、重量和時速,確保器材符合條例。使用未經注冊電動踏板車的違例者可被罰款最高2000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陸路交通(執法措施)法案,交通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藍彬明醫生爲法案提出二讀時表示,注冊制度有助提高電動踏板車用戶的責任感,遏制魯莽騎車的行爲,並協助確認違例者的身份。

他提到,注冊過程中,用戶須提供個人資料,而該資料將收錄在一個名單中,以便有關當局追蹤涉案的用戶。申請者也須申報旗下的電動踏板車符合個人代步工具的寬度、重量和時速。車主若提供假資料,則屬犯罪行爲。

電動踏板車完成注冊後,車主將獲得一個注冊標簽,當中含有電動踏板車的獨有注冊號碼。車主除了須將注冊標簽貼在電動踏板車上,也須利用貼紙,明顯地標出注冊號碼,方便公衆和執法人員辨認。

日後,未經注冊的電動踏板車將不允許公開使用。使用注冊,但沒有出示注冊標簽或注冊號碼的初犯者可被罰款最高1000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藍彬明說,公司企業也能爲旗下電動踏板車進行注冊。

針對議員,如黃國光(義順集選區)和非選區議員陳立峰等對更新注冊資料的詢問,藍彬明回應說,車主若把個人代步工具脫售給他人後,應向陸路交通管理局提出更換車主的申請。

“目前,車主若不再使用個人代步工具,法律上沒有義務取消注冊,但取消注冊對車主比較有利。否則,車主須繼續爲該個人代步工具承擔責任。”

他說,陸交局將提醒個人代步工具持有者不再使用器材時,應取消注冊。車主應妥當處置自己的個人代步工具,以避免之後遭濫用。

至于有議員詢問陸交局是否能拒絕爲曾觸犯活躍通勤相關條例者注冊個人代步工具,藍彬明說,這個做法無法阻止他們使用租來或借來的個人代步工具。與其禁止他們注冊,應更好地教育他們有關安全騎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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