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詐騙團夥布下“假警察騙局”專向本地人下手,至少五名男女因而受騙。一名馬來西亞籍男子充當“錢騾”,在三個多月內幫團夥到新加坡向受騙人士接收75萬9000余元。
被告陳金輝(24歲)昨天承認14項共謀接收贓款,觸犯貪汙、販毒和其他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法官展期11月12日下判。
根據案情,團夥布下騙局,撥電給受害者,自稱是警察,並指他們涉及多起罪案,因此遭警方調查,並騙他們提供銀行戶頭資料,從而控制他們的戶頭。
得手之後,團夥把受害者的錢轉入其他人的戶頭,再騙這些人把錢提出來交給團夥派來的“錢騾”,而這些錢最後由“錢騾”收取後交給團夥。團夥也騙這些人,稱警方要他們協助調查。
去年年初,被告加入團夥當“錢騾”,聽從一名馬國男子“Ole”的指示,到新加坡接收團夥騙來的錢,然後返回馬國交給“Ole”。他每一趟到新加坡賺取的酬勞介于200令吉(約67新元)和1500令吉(約498新元)。
從去年4月3日到7月19日,被告前後14次向至少五個人接收包括新幣、美元、人民幣和港幣等貨幣共75萬9000余元。其中一人是來自中國的陪讀媽媽。這名陪讀媽媽廖雪梅被騙16萬6000余元。
案情顯示,去年7月12日,被告和另一名男子賴高正前來新加坡接收犯罪所得。他們在中峇魯巴刹向廖雪梅收取12萬新元、400美元(約550新元)、17萬人民幣(約3萬4000新元)和港幣5萬8000元(約1萬1600新元)。
此前,被告也向另一名身份不詳者接收10萬新元,他在這一天總共接收26萬余元。涉案的賴高正已被控,案件在審前會議階段。
被告共面對14項控狀,控方讓他認下五項控狀,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
在法律下,被告每項控狀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萬元,或坐牢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