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荷蘭連道三邑祠堂周圍地段的發展項目被另一家發展集團奪走,英諾集團董事長陳力萍起訴佳建發展投資集團以及總裁區振明,索討一半的利潤,也要求建成的項目歸她公司所有。
客家會館“豐永大公會”與佳建發展投資集團合作,開發荷蘭連道三邑祠堂周圍地段,斥資2億元興建82個高檔半獨立式洋房單位。如今項目已完成,英諾集團董事長陳力萍卻起訴佳建發展投資集團以及總裁區振明,指項目從她手中被奪走。
陳力萍除了要索討一半的利潤,建成的項目也該歸她公司所有。
答辯人佳建發展投資集團(Clydesbuilt Group)總裁區振明以及項目公司Clydesbuilt(Holland Link)Pte Ltd否認訴方說法,指英諾集團是因爲隱瞞公司沒有能力、沒有經驗的事實,才會被豐永大公會撤換,重新招標尋找新的發展商。
這起民事訴訟前天開審,發起訴訟的是英諾集團(Innovative Corporation Pte Ltd)。陳力萍除了是英諾集團的董事長,也是新加坡天津會會長。
引發爭議的項目,是位于荷蘭連道的Eleven @ Holland。豐永大公會在2010年跟建築發展公司佳建發展投資集團簽約,成立聯營公司,合作發展三邑祠周圍約1萬平方米的地段。在2014年建成的82個單位高檔半獨立式洋房中,57個單位歸發展商,其余25個單位歸豐永大公會。
代表訴方的衛達仕凱德律師事務所(Withers KhattarWong)律師拉曼(G Raman)博士在索賠狀中指出,英諾集團早在2009年和豐永大公會簽署了合資協定發展該項目,而且英諾集團由始至終都沒退出協定,建成的項目因此應該歸英諾集團所有。
訴方:辯方背棄董事責任 以別家發展商名義奪合同
除此之外,訴方指區振明爲了參與發展項目,在2009年10月成爲了英諾集團的董事,占有公司一半的股份。訴方指,他雖然在2010年8月辭去了職務,但是他卻在離職之前,用佳建發展投資集團的名義和豐永大公會簽署了合資協議,背棄了公司董事的責任,有損英諾集團的利益。
訴方稱,區振明曾在2010年7月答應,若佳建發展投資集團取代英諾集團成爲項目的發展商,區振明將把一半的利潤分給英諾集團。
黃陳及林律師館(Wong Tan & Molly Lim LLC)高級律師林瓊燕代表辯方在開庭陳詞中表示,豐永大公會在2010年1月更換了委員會,新的委員會發現英諾集團當時的繳足資本只有10萬元。法令規定發展商的繳足資本必須要有至少100萬元,才能獲頒房屋發展管制執照。
新委員會接著還發現,雖然陳力萍聲稱英諾集團將和中國天津和平建工集團合作,但兩家公司在新加坡從未發展過任何房屋或建築項目。新委員會因此認爲英諾集團不適合發展項目,雙方于是在2010年3月談妥終止合資協議。
辯方指,區振明是在英諾集團能夠發展項目的前提下,被邀請加入公司,他在雙方終止協定後,于同月提出辭呈,英諾集團拖到了同年8月才更改在企業管制局(ACRA)上的記錄。
豐永大公會後來在2010年4月舉行公開招標,由佳建發展投資集團成功得標。辯方表示,區振明從未在2010年7月,或任何其他時候,答應將一半的利潤分給英諾集團。
辯方:訴方沒出錢出力 卻想分得利潤
辯方強調,項目斥資約兩億元建成,佳建發展投資集團承擔了其中約3000萬元的費用,剩余的款項都是向銀行融資,英諾集團沒出錢也沒出力,卻想分得利潤,根本沒有理據。
爲期九天的審訊,將在今早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