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律師資格,獨資追債公司老板卻自稱法律顧問,不僅以律師信的形式發信給欠債人,還擅自在信箋上加進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字眼誤導收信人,律師公會投訴後他被控多達1143項抵觸律師專業法令的罪狀。
被告陳建忠(52歲)昨天在法庭認罪後,案展明年1月下判。
根據案情,被告獨資注冊了涉案的追債公司Double Ace Associates(簡稱DAA),這是被告獨自注冊的追債公司,涉案日期是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前後近兩年。
2014年8月,一名56歲女子收到一封DAA的索償信,她把信件交給律師後,後者向新加坡律師公會投訴,律師公會轉而告知總檢察署。
2015年6月底,另一名女子也收到DAA的追債信,她誤以爲信件來自一家律師事務所,她也就此向律師公會投訴,律師公會再次告知總檢察署,商業事務局之後展開對DAA的調查。
從網上找索償信範本修改
調查發現,DAA聘請了約12名員工幫客戶向欠債人追債,追債前,DAA會和客戶簽訂授權書和同意書,客戶不僅要授權DAA代爲追債,還要同意支付“律師費”等費用。
被告先從網絡上尋找索償信範本加以修改,之後,他取得一些律師樓發出的正式律師信,就依樣畫葫蘆,按照那些律師信的寫法修改公司的追討信樣本內容,再讓所有員工根據樣式發給欠債人。
這些發到欠債人手裏的追債信含有“代表XXX”“所欠款項已到期”“要欠債人在指定日期內還錢”“避免采取法律行動”等字眼來誤導收信人,讓他們誤以爲案件會交由律師事務所處理。
此外,被告也在信箋上寫上法律顧問的名詞,但法律顧問一詞只有合格的專業律師符合一定的標准才可使用,被告無論是公司還是自己無一合格,誤導欠債人以爲他是追債人聘請的律師。
最後,被告注冊的是獨資公司,而不是一家LLP公司,案發期間,他雖已申請把公司改爲LLP公司,但這項申請還未批准,他就擅自在信箋上加入LLP字眼,觸犯了相關條例。(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