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與馬來西亞領海糾紛持續發酵,我國外交部星期三(12日)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文向聯合國提交聲明,使雙方都不能單方面啓動第三方調解程序解決糾紛。
這麽做可避免2003年馬國單方面申請國際仲裁,阻止新加坡展開填海工程的問題再度發生。兩國已定于明年1月第二周就領海糾紛碰頭交換意見,我國外交部也表示會優先設法通過磋商和平解決糾紛,唯有在此路不通的情況下才訴諸國際第三方調解糾紛。
《聯合早報》整體出一些關鍵問題,爲讀者梳理規範領海糾紛調解的國際法與程序。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什麽?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UNCLOS)對領海、公海和海洋天然資源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是處理海洋邊界糾紛時重要的國際法依據。
此外,公約也在沿海國家和國際社會兩者的利益之間達成一個微妙的平衡,確保國際航道保持通暢無阻。公約締約國共有168個國家和組織,這也是國際上少數獲得大部分國家認可並落實的協定。
新加坡爲何根據《公約》第298條第1款(a)向聯合國提交聲明?
聲明確保任何締約國都不能單方面啓動第三方調解程序解決海域邊界糾紛。外交部發言人說,這麽做是因爲新加坡認爲解決領海糾紛最好的做法,是各方通過磋商達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和平解決方案。
新加坡爲何選擇先通過磋商解決領海糾紛?
外交部發言人說,通過磋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對領海糾紛各方長遠來說可以接受的結果。
聲明是否會削弱新加坡未來尋求第三方仲裁解決問題的能力?
外交部指這不會改變新加坡的立場。新加坡在本月8日向馬國發出的外交照會已闡明,若新馬磋商最終無法達成和平解決方案,新加坡政府有意通過恰當的國際第三方程序解決新山港口海域界限問題。
解決領海糾紛的國際第三方程序有哪些?
成爲締約國意味著同意《公約》制定的一套糾紛解決系統,也必須接受和履行最終裁決。締約國共有三個解決糾紛的途徑:國際仲裁、海牙國際法院或國際海洋法法庭。若糾紛國沒有作出決定,默認選項是國際仲裁。
糾紛一方可以單方面申請仲裁嗎?
在《公約》下,若甲乙雙方都沒有根據第298條第1款(a)發出聲明,甲方無需征得乙方同意就可以提出通過仲裁處理糾紛。
2003年7月4日,馬國稱新加坡在德光島和大士的填海工程侵蝕其領土,造成柔佛海峽水域受到汙染和海洋生態遭破壞等問題,在新加坡未同意的情況下啓動仲裁程序。兩個月後,馬國進一步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該法庭頒布措施禁止新加坡在仲裁結果出爐前繼續填海。
2003年10月8日,國際海洋法法庭拒絕馬國申請,並要求新馬政府聯合設立一支獨立專家小組評估填海工程的影響並提出應對措施。兩國在2005年4月26日簽署協議解決問題,新加坡對德光島填海工程做了一些小修改,並在施工期間檢測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白礁主權糾紛又是怎麽一回事?
馬國于1979年12月發布的地圖將白礁劃入其領海範圍內,隔年2月新加坡就此提出抗議。
新加坡于1989年首次提議入禀海牙國際法院解決領土糾紛,馬國1994年表示同意。雙方隨後于2003年2月6日簽署特別協議,要求國際法院就白礁、以及白礁附近的中岩礁,以及只有退潮時才顯露的南礁的主權作出裁決。
國際法院2008年5月23日裁定白礁主權歸新加坡所有,中岩礁則歸馬國。南礁則屬于它所處的海域主權國家,新馬至今尚未厘清部分領海界限。
去年2月,馬國以發現新證據爲由要求複核白礁主權判決,並在同年5月提出第二份申請,要求國際法院就原判重新作出法律诠釋。
馬國今年5月政權更替後,新政府通知國際法院終止兩份申請。這意味著白礁主權歸新加坡的裁決保持不變,馬國未來無法再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