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就中菲南海爭端實體裁決作出以來,中國一直秉持著“四不”立場,即“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並依此立場爲基准,積極開展與周邊國家及其他相關國家之間的外交。在中國政府持續的、一貫立場的外交作爲下,在過去的三年中,南海沒有出現新的重大分歧,南海局勢贏來了暫時的平靜與甯靜。也正因如此,南海局勢給部分國人留下來“南海仲裁已經翻篇了”的印象。
“南海仲裁已經翻篇”的印象,很難說其完全不正確,但也很難說其就絕對正確。說其正確,是因爲在過去的幾年中,無論是作爲當事方的菲律賓也好,還是南海爭端其他當事方也好,抑或其他國家,都沒有正面拿仲裁裁決與我國進行交涉。說其很難完全正確是因爲,在南海貌似平靜的局面下,仲裁裁決的後果實際上一直在持續地、緩慢地發酵,而此種發酵,很難以我國主觀意志爲轉移。仲裁裁決作爲口頭上所宣稱的“廢紙”和其作爲最終的不可上訴的生效仲裁裁決之間,裏面有多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研判,慎重對待。
南海仲裁裁決之後的新發展與新挑戰
對于中菲南海仲裁庭裁決,中國秉持著自己的“四不”邏輯;但此種邏輯,並不能約束其他國家。對于其他國家尤其是與南海有切身利益關系的其他國家而言,其對待仲裁裁決的邏輯,自然會與中國有所不同。
這從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近期相關實踐即可看出。
馬來西亞前段時間向大陸架委員會提交了有關200海裏以外大陸架劃界申請。在此申請中,其提交的部分海域,即涉及到我國南海斷續線內部分海域。馬來西亞對此海域主張大陸架的法理基礎即爲2016年的仲裁裁決。因爲在該裁決中,仲裁庭既否決了我國斷續線的合法性,認爲其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認定南海的所有海洋地物均不符合島嶼的定義。既然如此,包括中國等國在南海爭議海域內所占據的海洋地物,最多只能享有領海等有限的海洋權利,而無權基于被占領的海洋地物來主張相應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馬來西亞基于仲裁裁決而找到了“擴張”自身海洋權利的“合法”空間。這就是其主張部分屬于我國斷續線內大陸架權利的“法理基礎和依據”。
而從印度尼西亞的相關實踐來看,則主要涉及到納土納海域的相關權利主張問題。
在仲裁庭2016年仲裁裁決作出之前,對于納土納海域與斷續線內重疊的部分,印度尼西亞一直持非常謹慎和克制的立場。但在仲裁庭裁決作出之後,正如馬來西亞的前述認知一樣,在裁決否決了斷續線的合法性和南海地物的“島嶼”地位之後,印度尼西亞找到了擴展自身海洋權利的“法理依據”。于是,對于繼續在斷續線與納土納重疊海域內捕魚的中國漁船,印度尼西亞找到了執法的依據,開始對相關漁船展開拿捕或驅離行爲。
從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前述實踐可以看出,2016年的仲裁裁決給予了其主張、行使相關海洋權利的“底氣和法律依據”。在這些國家看來,2016年的仲裁裁決,自然是屬于合法成立的仲裁庭所作出的有效的裁決,此裁決一經作出即爲有效,是不可上訴且不可撤銷的。中國過去基于斷續線所主張的相關權利,隨著此裁決宣告無效,也同樣歸于無效。在此背景下,這些相關國家所主張的海洋權利,就具有了新的法律依據和基礎。
應對和處理南海爭端,需要厘清不同關系
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南海爭端面臨著日益複雜的局面。對于中國而言,要有效應對和處理南海爭端,首先需要厘清如下不同關系:
不同部門的不同行爲邏輯。對于不同政府部門而言,對于南海的權利範圍,可能存在著不同的認知。表現在行爲模式與言論上,也會有一定的出入。我們應該要嘗試去理解不同部門的行爲邏輯。如果秉持同一邏輯去對待不同政府部門,可能會給我們自己的理解帶來誤判。
自己的邏輯與他方邏輯問題。思考和處理南海爭端,我們既要明白和堅持自身邏輯,也要明白他方邏輯。對于他方邏輯,則既要注意同爲南海爭端的他方的邏輯,也要理解非南海爭端他方的邏輯。我們既不能一味只“沉浸”在自己的邏輯之中,完全無視、漠視他方邏輯,也不能將他方邏輯等同于自己的邏輯。惟有注意不同邏輯及其區別,思考和處理南海爭端才能做到“有理有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視角和公約之外的視角。我們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當事國,這是事實。然而,在將此事實“適用”于南海爭端分析的時候,我們卻應該注意,不能將公約視角貫穿于對南海爭端進行研究和解決的始終。我們應該注意到,就我們所主張的斷續線而言,其劃定是在1947年。而在1947年劃定此斷續線的時候,當時既存的海洋法規則只有兩種規則:公海規則和領海規則。除了此兩種規則之外,並沒有其他的諸如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相關規則。後者是以後才逐漸發展出來的法律概念。因此,在分析和論證斷續線存在的法律依據、法理基礎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最多只能提供參考,其並非分析和解決問題的終極依據。
權利最大化與有效論證問題。對于南海爭端,中國學者在分析的時候,任何建議或理據,我們都有責任做到並保證將國家利益最大化。這應該成爲所有研究、討論南海爭端的中國學者的最低責任,如果做不到此點,相關學者就有必要保持沉默,不要公開發聲。南海之于中國太重要的。對于如此重要的權利,我們在公開發言(包括論文發表)的時候,如果做不到將國家利益最大化,最好和妥當的辦法,自然就是不要公開發聲。如果僅僅爲了公開發表的目的,卻無法做到保證自己的論點使國家利益最大化,相關的公開發表,在以後的爭端解決中就可能爲他方所用,就像在中菲南海仲裁裁決中,國內某些學者公開發表的論文被菲律賓作爲有利于其自身的證據使用一樣。這樣一種自我認知和克制,理應成爲國內所有研究南海爭端的學者的共識和行爲准則。而一旦在公開發聲中能夠做到使國家利益最大化,如何做到論證的充分有效,就是需要解決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這同樣需要努力。
中國短期和長期應對的兩個可能路徑
對于中國而言,在應對和解決南海爭端的過程中,一方面要注意使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還需要注意使自身解決方案既符合自身邏輯,同時也能讓他方接受或習慣。
基于上述考量,從短期應對的角度來看,中國有必要注意從曆史性所有權的角度來調整自身有關南海的權益主張問題。
到目前爲止,關于南海權益,尤其是與斷續線相關的權益,中國一直強調從曆史性權利的角度來論證和闡釋。但由于曆史性權利概念已經爲中菲南海仲裁庭所否認,而曆史性所有權,則是仲裁裁決刻意回避的概念。在仲裁裁決中,仲裁庭據以否決中國斷續線合法性的主要依據,在于中國從來沒有從曆史性所有權這個角度來描述和闡釋此線的法律性質。中國有必要調整此前有關斷續線的描述和闡釋,嘗試從曆史性所有權角度重新對其加以闡釋。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方面能夠對仲裁裁決“釜底抽薪”,從法理上否定了仲裁庭有關斷續線不合法的相關論述,另一方面,則有利于更好更有效地回應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前述實踐。
從長期角度來看,曆史性所有權只是讓中國利益最大化的一個暫時性概念,其具有一定的含糊性。中國要具化自身權利,曆史性所有權概念有其固有的缺陷。而要克服此缺陷,中國就有必要更進一步,要嘗試從法律角度來描述和闡釋自身有關南海權利範圍的法理依據。在這方面,筆者的主張是:中國有必要將斷續線解釋爲“曆史性群島水域線”。
將九段線解釋爲曆史性群島水域線的好處在于:此概念既“脫胎”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又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能滿足中國在南海所享有的曆史性所有權的需要。說其“脫胎”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因爲公約本身規定了“群島水域”這一概念;說其超脫于公約,則是因爲:一方面,公約只規定了群島水域這個概念,而沒有明確規定曆史性群島水域這個概念,另一方面,公約本身也不禁止國家提出此概念。海洋法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體系。推動這個體系向前發展的主要動力,是國家。國家通過自身實踐,推動和豐富海洋法的相關內涵與發展。因此,公約只是海洋法發展之中的一個過程。公約本身並不意味著海洋法的發展“到此爲止”。公約不承擔禁止國家通過自身實踐來發展海洋法這樣的功能。
曆史性群島水域概念能夠很好地“彌補”群島水域概念之于中國南海權益保護的“先天不足”:因爲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群島水域的規定與限制,群島水域所包圍的水域面積和陸地面積比例有嚴格限制,同時,群島水域基線的長度也有嚴格限制;但對于曆史性群島水域而言,由于公約並沒有規定和規制此概念,因此,適用于群島水域的相關限制,對于曆史性群島水域而言,則是不適用的。
曆史性群島水域線也能很好地滿足其他國家所主張的在南海水域及其上空的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毋庸置疑的是,在南海一定的海域和空域內,其他國家船舶和飛機享有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群島水域地位的規定,其他國家在群島水域及其上空享有一定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對于曆史性群島水域而言,對于其他國家在一定水域內的航行自由,以及在水域上空的飛越自由,完全可以比照群島水域的相關規定予以承認和尊重。因此,在存在既存實踐的基礎上,將九段線內的水域宣告爲我國的曆史性群島水域,並不影響和妨礙其他國家在南海這一中國的曆史性群島水域及其上空同樣享有一定的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就此意義而言,就目前有關九段線的不同學說來看,是沒有哪種學說能比“曆史性群島水域線”這個主張更能在中國利益的最大化和尊重其他國家既存的在南海的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的權利之間維持更好的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