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集體出售時,估價師以展示廳價位(460萬余元)計算單位賠償,相關業主稱單位已獲准改爲餐廳用途,應有更高估價(1237萬元),他不滿高庭批准集體出售交易而上訴,但遭上訴庭駁回。
傅麗雲 報道
原本被規劃爲展示廳的一個工業大廈單位,獲准把用途改爲餐廳多年,不過大廈集體出售時,估價師以展示廳價位計算賠償,引起單位業主不滿,堅稱餐廳價位要比展示廳高,就此打了兩輪官司,結果還是敗訴。
反對以較低尺價估算自己單位的業主劉光棟指交易存在誠信缺失(bad faith),稱其餐廳值1237萬元,比估價師估算的460萬余元高出770萬余元。他和集體出售委員會的調解失敗,交由高庭司法委員洪清福定奪。
司法委員裁定不存在誠信缺失的問題,批准這項集體出售交易。劉光棟不服提出上訴,由上訴庭法官鄭永光、高庭法官洪素燕和羅賜安組成的三司,日前一致駁回上訴,並下令劉光棟承擔委員會3萬5000元的上訴訟費。
法官:估價報告若附說明 或能消除上訴人懷疑
鄭永光法官在判詞中說,業主多年前已獲准把展示廳改爲餐廳,而委員會曾叫負責行銷的經紀公司向估價師查詢是否有考慮該單位用途的改變。估價師確定後,行銷公司也通報了委員會。
他指出,委員會沒指示估價師在估價報告中,解釋各個單位所得估價的理由,報告提到是要確定單位現有用途的市價,而劉光棟的單位被列爲“展示廳”。
他說,估價報告若能附加一兩段,說明該單位雖充作餐廳,但估價師根據情況,決定以展示廳來估價,是因爲展示廳的用途最好,因此能取得最好價格的話,“就能避免相關澄清,也或許能消除上訴人的懷疑,指委員會後來的解釋都是事後想出的,目的是掩蓋錯誤。”
引發糾紛的是Citimac工業大廈的地面層單位,面積2411平方英尺。
這棟八層樓大廈位于麥波申路和巴耶利峇路的交界處,建于1985年底,屬于永久地契,有110個展示廳、貨倉和工廠單位,包括地面層的九個展示廳。
大廈四年前曾以最低5億5000萬元求售,但沒有成交。去年6月再次推出市場,叫價至少4億3000萬元。
去年7月,它以4億3011萬余元成功賣出,遭兩名業主反對。分層地契局發出停售令後,委員會轉向高庭申請,成功獲准銷售。另一業主後來放棄上訴,只有劉光棟锲而不舍。
劉光棟于2009年獲市區重建局批准,把單位轉爲餐廳後,一直出租。他稱已通知委員會和行銷經紀,該單位應以餐廳用途估價,估價師卻當展示廳估價,無法反映真實市價。
集體出售協議中的收益分配方式(apportionment)是以90%估價和10%分層地契份額(share value)計算。
根據劉光棟所委任的估價師,該單位每平方英尺價值應爲3000元。按委員會估價師的1288元,他所得的份額會比較小。
估價師:已真實反映市價 單位四五年內曾換三租戶
仲量聯行(JLL)估價咨詢服務主管陳慶章是項目估價師。他供證時表明該單位的估價公平,也真實反映了市價。該大廈的幾個展示廳單位也曾轉換用途,他都考慮在內。
陳慶章與團隊在2016年1月勘察大廈幾次,發現劉光棟的單位當時充作咖啡廳兼面包店。他留意到因租約快到期,劉光棟積極爲店面打招租廣告,說適合開餐館。
根據他的評估,該單位最好是用來當展示廳,而非餐廳,因爲在四五年時間內,劉光棟的租戶就換了三個。大廈附近有許多競爭激烈的餐廳和食堂,該單位一直用作咖啡廳而非餐廳,他因此認爲展示廳的價位還是比較高的,而非咖啡廳。
大廈的交易預計明年3月完成,業主明年9月就得撤離。委員會是由林靖都和狄凱文代表,劉光棟則由陳錦海律師代表。(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