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馬來西亞是否仍有權利可檢討1962年新馬水供協定中所列的水價,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總檢察長下來會繼續會晤,了解彼此的立場。
1962年簽署的水供協定列在1965年新馬分家協定中,獲兩國政府承諾,也在聯合國備案。
外交部長維文醫生昨天在國會發表新馬關系的部長聲明時說,馬國首相馬哈迪醫生去年11月與李顯龍總理會晤時提及檢討水價的事項。兩國領導人同意由兩國的總檢察長會談,了解彼此的立場。
維文說,我國總檢察長黃魯勝和馬國總檢察長湯米托馬斯去年12月會晤後,“很不幸的,之後因新山港口界限和實裏達機場儀表降陸系統引發的新課題,影響了他們的討論,但他們會繼續會面討論。”
維文去年7月在國會強調,水供協定是新馬締結分家協定中的一部分,任何違約行爲將等同于質疑我國主權獨立,單方面更改協定條款是不被容許的。
他昨天再次重申這一點,並指出我國一直以來都很笃誠地遵守水供協定,也出于善意“額外多做”了一些事。他希望這份善意得到回報。
他舉例我國“額外多做”的事包括應柔佛州的要求,一直每天供應1600萬加侖淨化水,比1962年水供協定中規定的500萬加侖高出兩倍多。
馬國在1987年放棄檢討水供協定條款的權利,並曾承認從低于市場價的進口淨水獲利,當時在位的馬哈迪之後卻仍多次拿水價說事。兩國于1998年開始進行配套談判,當中包括水供課題。三年多的協商最終因馬國單方面終止配套談判而不了了之。
馬哈迪去年二度出任首相不久後提出有意與我國重新談判水供協定,提高水價。
我國政府的立場明確,表明新馬應遵守1962年水供協定。馬國外交部副部長馬祖基去年稱,馬方的立場是1962年水供協定生效的25年之後,馬方有權隨時重新檢討水供議題,而這是“不容質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