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就刑事程序法提出新一輪修訂,以微調去年修正的法律程序,包括允許控方在向辯方披露的資料中省略敏感信息。
刑事程序法(修正)法案前天在國會由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提出一讀。有鑒于證據披露方面的程序在上一輪經過相當全面和詳盡的修訂,包括規定控方在刑事案中必須向辯方披露的資料,本輪修訂建議賦予執法機構和控方刪除敏感信息的法定權限,以確保敏感信息不外泄。這將讓控方擁有多一種保護敏感信息的機制。
根據律政部文告,敏感信息包括可能損害公共安全和秩序、阻礙刑事案的司法公正、危及性命安全或任何執法機構行動的信息。
爲了維護被告的利益,控方面對兩種情況時,不得在向辯方披露的資料中省略敏感信息。一是當控方打算依賴這些信息作爲證據;二是當信息有利于辯方,在法律規定下控方必須披露。修正案也制定機制處理刪除敏感信息所引發的爭議。
國會去年3月通過刑事司法改革法案和證據法(修正)法案。兩項法案共提出52項修訂建議,關乎調查權、法庭程序和證據,以及判刑和法庭權限,旨在加強現有程序的公正、確保判刑結果的准確和公平。
隨著有關修訂條文陸續在去年9月和10月生效,包括刑事律師在內的相關人士進一步提出意見,促成這一輪的修訂。修正案料在3月提出二讀。
涉及調查程序的另一修正重點,是賦予警方以外的執法人員權限,調查有關口供錄像的違例行爲,以促進更好的資源分配。
配合口供錄像程序的落實,當局已制定新罪名,對付違反程序者,包括偷錄口供錄像過程,以及未經授權複制或分發任何這類錄像。
目前,只有警方有權利針對這類違例行爲展開調查。換言之,若中央肅毒局人員等其他執法人員在口供錄像過程中發現違例行爲,就得通知警方,影響效率也浪費資源。
上一輪修訂也就刑期的計算進行補充,除了監禁,改造性監禁(Corrective Training)和預防性監禁(Preventive Detention)等其他刑罰的刑期也可從還押日算起。然而,改造訓練(Reformative Training)的目的是改造罪行較重的年輕罪犯,縮短刑期可能影響改造效果。
因此,當局再次修訂有關條文,不允許接受改造者縮短刑期。據了解,法庭向來的做法是不回溯刑期的。
律政部說,各機構將共同努力,避免還押多半會被判改造訓練的罪犯,或把還押的可能性減至最低,以免罪犯無法用還押期來折抵刑期。
另一方面,本輪修訂也進一步擴大法官在翻案相關事宜的權力,他們不僅可以延長相關期限,也可縮短期限。最高法院的主簿官、法官及上訴庭法官都有這項程序權力。
上一輪修訂規定審結的刑事案只獲一次要求翻案的機會,過後不得再提申請,而且必須嚴格遵守期限,避免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