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運動人士範國瀚涉嫌無准證舉辦公共集會,邀請香港社運人士黃之鋒當主講人,案件昨天開審,一名副警監供稱,他曾通知範國瀚申請准證,但範國瀚並沒有申請。
被告範國瀚(38歲)面對七項控狀,控方以一項非法主辦集會和一項拒絕在口供書簽名的控狀進行審訊,余項暫時擱下。
告知可上網申請 被告稱要與聯辦人商量
瑪納西副警監供證說,去年11月23日,他撥電通知被告申請准證,還告訴他可以上網申請。被告稱要與活動聯辦人商量。被告過後沒有回音,他前後三次撥電給被告,被告都沒有接聽。
他說,以被告主辦的活動,主講人必須是新加坡人,但被告邀請的黃之鋒是香港人,因此必須申請准證。警方會處理他的申請,批不批准又是另外一回事。
另一名控方證人狄凱武警長供稱,在公共秩序法令下,如果主講者是外國人,便須申請准證。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被告和一名女子曾瑞卿聯辦活動,于2016年11月26日在新民巷美景城(Midview City)的AGORA舉辦活動,討論有關民主等課題。在之前,被告在面簿宣傳活動,邀請公衆參加。
根據庭上證據,被告邀請7600人參加活動,366人表示有興趣參加。
在活動中演講者,包括曾組織2014年香港”雨傘運動”的社運人士黃之鋒和公民社會運動人士西蘭帕萊等。黃之鋒通過通訊軟件Skype進行119分鍾的演講。
同月28日,警方介入調查,由當時仍是助理警監的李庭偉負責調查工作。警方共錄三份口供,被告在其中兩份口供書上簽名,唯獨2016年12月20日的口供沒簽名。
李庭偉昨天供證說,他是在2016年12月開始調查一起涉及無准證舉辦活動的案件,在活動中一名外國人進行演講。觀衆通過屏幕聽演講,也與黃之鋒進行問與答交流。
針對口供書,李庭偉供稱,在去年12月20日那次,他們在被告錄完口供後,要被告簽名。被告要索取一份口供書,遭他們拒絕,被告便拒絕在口供書上簽名。
李庭偉說,他當時告訴被告,如果他不簽名,可能觸犯《刑事程序法》的罪行。
律師在盤問李庭偉時,指他當時恐嚇被告在口供書上簽名。但李庭偉供稱,他當時只是提醒被告若他拒絕簽名,可能會構成罪行。
擱置地鐵車廂集會及死囚追思會控狀
控方暫時擱下的控狀,其中一項指他在去年6月3日,在一列地鐵車廂內主辦非法集會,針對30年前的“光譜行動”抗議政府1987年5月援引內部安全法執行的拘留行動。
此外,被告涉嫌同一天在車廂屏窗上張貼兩張寫著“馬克思主義陰謀?”和“爲光譜行動生還者討回公道”的紙張。
另一項指他在去年7月13日,在樟宜監獄中心外面主辦非法集會,爲馬來西亞籍運毒死囚巴峇加蘭提前舉行追思會。
被告也涉嫌在警方針對這一系列事件錄口供時,前後兩次拒絕在口供書上簽名。(人名譯音)
以被告主辦的活動,主講人必須是新加坡人,但被告邀請的黃之鋒是香港人,因此必須申請准證。警方會處理他的申請,批不批准又是另外一回事。——瑪納西副警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