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到新馬水供課題時,外交部長維文醫生指出,林桂水壩的水利設施不只幫助我國公用事業局從柔佛河抽取生水,也同樣利及柔佛州內的水利工程。
我國自1990年簽訂協定,在馬來西亞柔佛州建造林桂水壩至今,已爲在當地的水利工程斥資超過10億元,這筆資金當中有超過3億元是當初用來支付包括建造和運作費、征地賠償、砍伐樹木可能導致的盈利虧損,以及水供協定剩余期限的土地租賃費用。
外交部長維文醫生昨天(3月1日)在國會撥款委員會辯論外交部開支預算時,談及新馬水供課題並指出,林桂水壩的水利設施不只幫助我國公用事業局從柔佛河抽取生水,也同樣利及柔佛州內的水利工程。
1987年馬國若檢討水價 我國投資決定或會不同
不過,馬國若在1987年,也就是1962年新馬水供協定滿25年之際,行使檢討水價的權利,我國在考慮修訂過的水價後,在開發柔佛河事項上可能會“做出不一樣的投資決定”。
馬國當年決定不調整生水價格,把生水價格維持在每千加侖3分馬幣。公用事業局1990年與柔佛州政府簽署協定,建造林桂水壩,增加從柔佛河的抽水量。
林桂水壩歸柔佛州政府所有,但我國當時支付了超過3億新元的費用。這筆資金包括建造和運作費、征地賠償、砍伐樹木可能導致的盈利虧損,及水供協定剩余期限的土地租賃費用。
根據1962年新馬水供協定,我國每天須向馬來西亞提供500萬加侖淨化水。實際上,應柔佛要求,我國每天向當地輸出的淨化水達1600萬加侖,遇到柔州水源受汙染等緊急情況時還應要求增加供水量。
柔佛近期因幹旱天氣導致一個棕油園發生火患,我國部分地區也因此彌漫燒焦味。維文說,在遭遇幹旱天氣時,新加坡也應柔佛要求繼續爲當地提供淨化水。“我們這麽做是出于善意,也不損害我們在水供協定下的法律權益。”
征地賠償案前律師 被判償還原住民款項
林桂征地賠償事宜一度在當地牽引出更多問題。馬來西亞高庭2000年6月裁定柔佛州政府必須向哥打丁宜三個村莊的馬來半島原住民(Orang Asli)支付3855萬余令吉,作爲林桂水壩征地賠償。不過原住民直到2004年才得知法庭判決,並于2009年入禀法院要求索回相關款項。
案件牽扯出原住民的前代表律師“濫用、不當管理或虧空”部分資金。經幾番訴辯後,馬國上訴庭今年1月裁定,被起訴的前代表律師應向原住民償還遺失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