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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住在墳場房子超過50年 獲判土地反向擁有權 守墓人孫子索賠1105萬被三司駁回

2021 年 3 月 12 日 千千看视频

上訴庭三司指出,雖然守墓人孫子一家擁有土地反向擁有權,但根據土地征用法令,法庭無權下令土地稅收款人賠償守墓人後代,因此駁回孫子索討賠償的申請。

守墓人一家三代住在勿洛回教墳場上的房子超過半世紀,卻被指非法占用土地,真正的“地主”另有其人。孫子向法院申請宣判他與家人是合法“反向擁有”房子,如今被令搬遷,當局須按照房子市價,賠償他們1105萬元。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發表判詞裁定,綜合各方證據如身份證、結婚證書等證件上的地址,守墓人與後代占用房子超過12年,而且時間點在我國廢除反向擁有權(adverse possession)法律之前,所以一家人確實取得這塊土地的反向擁有權。

不過,上訴庭三司指出,根據土地征用法令,法庭無權下令土地稅收款人賠償守墓人的後代,因此駁回孫子索討賠償的申請。

反向擁有權指的是如果一個人不獲業主同意占據土地,業主超過12年不聞不問,占據者就可申請這片土地的擁有權。1994年3月1日,政府廢除了反向擁有權。

在本案中引起爭議的土地位于勿洛一帶,靠近東海岸路上段和棕樹通道(Palm Drive),面積達9637平方米。在2009年以前,大部分土地是一座回教墳場。

根據地契紀錄,一名叫穆納(Moona Esmail Tamby Merican)的男子在1888年購得這塊土地,同年把地抵押給另一名男子阿赫納(Ahna Cheena Kana Pana Raman Chitty),兩人是土地的“書面”地主。

判詞揭露,本案申請人阿末(Ahmad Kasim)的已故祖父自1950年代起入住這塊土地,他把雜草清除,讓土地作爲墓園用途,當時村長也委任祖父當守墓人,並准許他在墓地建造房子居住。

就這樣,守墓人與他的後代包括阿末及阿末的父親,就一直住在墓地的屋子裏,無人前來打擾,並且長期繳付房地産稅、水電費和電視執照費等。

直至2009年,阿末發現政府開始進行遷墳工作,搜查資料後發現政府已在1988年征用墳墓土地,並且由土地稅收款人發出1萬8800元,補償穆納和阿赫納。不過,兩名地主的後代都沒出現,當局就把賠償金交給法院處理。

在發出土地征用通知後的20年裏,政府也沒有驅趕阿末一家人,三司認爲:“看來當局並不曉得阿末一家人仍住在國有土地上”。

因不滿當局在沒有通知和給予補償的情況下就征用土地,阿末寫信向國會議員投訴,事情轉交土地局處理。阿末埋怨當局多年來對土地不聞不問,如今卻指責阿末一家人是非法住戶。他要求當局做出賠償,提供他們購買新房子的資金,或幫忙另安排住處。

當局曾願補償3萬6000元 守墓人孫子不肯接受

阿末與當局多次“談判”,當局要求阿末與家人搬離屋子,並願意做出多達3萬6000元的補償,但阿末不肯接受。

他與家人最終在2016年6月搬離,阿末也入禀法院,申請法院裁定他與已故父親持有房子的反向擁有權,並且對于阿末與家人沒有獲得征用土地通知一事做出補償。

阿末認爲,法院應按照房子的市價對他和家人做出補償,根據他所取得的房地産價格指數資料,截至2017年6月30日,墓地房子的價值達1105萬1382元。土地局與總檢察署被列爲本案的答辯人,高庭司法委員審理後,原本判阿末敗訴。

三司在判詞中指出,有充分證據顯示阿末的家人早自1955年就住在墳地屋子裏,一直住到至少1967年。這些證據包括阿末家人的出生證、學校成績冊和結婚證等,都以“棕樹通道”,即墓地的房子爲地址,足以證明他們一家占有該房子至少12年。

不過,三司認爲,該房子所占面積只有405.5平方米,而非阿末所稱的近3600平方米。至于賠償訴求,三司指出,法院無權在土地征用法令下,指示土地稅收款人賠償阿末。換句話說,阿末與家人無法獲得賠償。

《聯合早報》記者昨天走訪棕樹通道,發現原本是回教墓地的土地已不見任何墳墓,阿末與家人所住的房子也已拆除,四周則是私人住宅。

居民劉岱山(81歲)受訪時透露,他記得阿末一家人所住的房子是單層建築,設計相當簡陋,家裏有兩代人從事守墓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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