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34歲的張偉達,他共面對79項控狀。控狀指,被告于2009年在新加坡把7000令吉(約2333新元)交給一名身在馬國的人,用來賄賂一名馬國政府人員,以換取一張馬國駕駛執照。
一名新加坡籍男子涉及賄賂馬來西亞政府人員,以換取馬國駕駛執照,昨天在貪汙罪名下被控上法庭,他同時還涉及其他78項控狀。
被告是34歲的張偉達,他共面對79項控狀,包括抵觸防止貪汙法令、使用僞造文件、抵觸公路交通法令、車輛法令(第三者風險與賠償)及刑事恐嚇等。
控狀指,被告于2009年在新加坡把7000令吉(約2333新元)交給一名身在馬國的人,用來賄賂一名馬國政府人員,以換取一張馬國駕駛執照。
國外犯貪汙罪本地可治罪
根據防止貪汙法令,當局擁有境外管轄權,因此新加坡人在國外犯下貪汙罪行,同樣難逃法網,會被貪汙調查局繩之以法。
在國際合作框架下,貪汙調查局在調查涉及跨境貪汙行爲的案件時,會尋求當地執法機構的協助,全力打擊貪汙犯罪活動。
貪汙調查局昨天發表的文告也說,賄賂會造成嚴重及無法逆轉的後果。舉例而言,若公衆通過貪汙手段獲取國外駕駛執照,卻沒有上過及通過駕駛課程,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安全將受到威脅,甚至可能導致造成嚴重傷亡的車禍。
我國對貪汙行爲采取零容忍態度,任何貪汙罪成的人可面對高達10萬元的罰款,或監禁長達五年,或兩者兼施。
除了貪汙罪名,被告早前也被控其他多項罪狀,包括使用僞造的移民與關卡局信件、駕駛沒有在本地注冊的馬國車輛、在沒有合法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以及違例在雙黃線停車等等。
其中一項控狀顯示,被告于2017年10月28日下午在跑馬埔路違例停車,阻礙其他交通使用者。另一項控狀則指他去年4月12日早上,在兀蘭中心路使用假車牌。
此外,去年5月2日清晨約3時,被告也被指在牛津路(Oxford Road)的一間公寓單位,拿一把21公分長的廚房刀指著一名女子,對她進行刑事恐嚇。被告昨天早上面控後,案展本月29日過堂。他從今年3月7日被收押至今,目前獲准以2萬5000元保釋。
貪汙調查局強調,當局嚴正看待所有貪汙案件,公衆如有線索,可以向當局舉報,包括前往貪汙調查局總部或貪汙舉報與文物中心,也可撥打熱線、上網填寫、電郵或寫信郵寄給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