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躍通勤法令生效一年以來,陸路交通管理局共取締違例情況超過3700次。
這些違例行爲包括在人行道上危險騎行、超速、使用不合規格的代步工具,以及在公路上使用個人代步工具。
陸交局在面簿貼文指出,除了平日的執法行動,執法人員也與警方和國家公園局合作,共同取締違例的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和使用違規器材者。
當局最近在武吉班讓和蔡厝港的翻沙公園連道(Pang Sua Park Connector),展開聯合執法行動。
活躍通勤法令去年5月1日生效,制定在人行道和共用道使用電動腳踏車和個人代步工具的行爲規範與條例。
根據法令,使用者須遵循車速限制,在人行道的時速不可超過10公裏,在腳踏車道和共用道騎行則不可超過時速25公裏。在公路上騎行的腳踏車騎士也必須戴頭盔。
違例者可被罰款最高1000元,或坐牢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活躍通勤工具用戶過馬路時,如果沒有停車查看路況,將面對最高1000元罰款,或坐牢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駕車者若確定沒有放慢車速,也會面對同樣刑罰。
另外,法律也規定,代步工具重量不可超過20公斤,寬度不超過70厘米,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裏。
陸交局說,當局將繼續與協作夥伴密切合作,加強公用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