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年輕時中40萬元彩票致富,多年來購置無數房地産,也買房子給弟妹住。到了晚年,他聲稱以高價賣出一棟三層樓的恭錫路店屋後,招致兄妹嫉妒他發大財,與他對簿公堂爭812萬余元賣屋收入。
這起民事官司昨天在高庭開審,由家中排名老二的商人梁奕(76歲)起訴大哥梁奕嵩(78歲)與四妹梁玉環(72歲),爭奪位于恭錫路34號三層樓店屋的出售所得,數額爲812萬8000元。梁家是在1991年以37萬元買下這棟店屋,至于當年由誰出錢買屋,二哥與大哥各執一詞。
根據訴方的開庭陳詞,二哥梁奕自上世紀50年代起出外打工,先後當過兼職教師、銷售人員、股票經紀和房地産經理等,最後從商開設房地産代理公司,是一名成功和有經驗的商人,名下擁有多個房地産。
二哥聲稱,他于1973年買彩票中獎,所贏得的一筆40萬元獎金讓他開始致富,有能力陸續購置房地産,包括恭錫路的店屋單位。由于自己從事投資風險高的生意,二哥因此決定把店屋轉到四妹名下,以避免在生意失敗時失去店屋。他稱自己與四妹當時關系很好,所以沒想到與她簽署書面協議。
到了2016年,二哥打算賣掉店屋,于是讓四妹簽下法定聲明書與授權書,說明四妹承認二哥才是店屋的實益屋主,並且授權他處理售賣店屋事項。隔年8月,二哥成功以812萬8000元的價格出售店屋,比他原本預料的700萬元高出不少。
豈料,兩名答辯人卻稱店屋是屬于大哥的,並且阻撓二哥收下售屋款項。二哥認爲,比他窮的兩個兄妹是因嫉妒與貪心,想要與他爭奪賣店屋的錢。他要求法庭裁定他才是店屋的實益屋主,妹妹只是“挂名”屋主,代他暫時持有店屋,店屋出售所得必須歸他所有。這筆款項目前由法院扣留住。
代表辯方的福爾敦律師事務所律師林丹甯則在答辯書和開庭陳詞中駁斥,店屋是大哥當年向其他家人貸款40萬元後買下的,並且把店屋放在妹妹的名下。大哥多年來負責處理與店屋有關的各種事項,包括收取租金和支付房産稅,這是因爲他才是真正的屋主。
辯方稱,2016年11月,二哥頻頻上門找妹妹和對她施壓,包括有一回用金屬鐵尺丟向妹妹,並且拉扯妹妹的頭發,目的是逼妹妹授權他賣屋。同年12月10日,辯方指二哥與妻子強行把妹妹從住家載到律師樓,逼她簽下交出店屋的法律文件。如今,辯方要求高庭裁定店屋屬于大哥,812萬余元應交給他。
但訴方反指兩名答辯人根本沒能力購買店屋。代表律師拉爾瓦尼(Dentons Rodyk & Davidson)指出,四妹多年來從事會計工作,月入只有2000元,而大哥盡管是家中兄長,卻沒有本事且教育水平低,無法找到穩定工作。大哥早年幫忙父親打理家禽和豬飼料生意,結果把生意搞垮,之後每做生意總是以失敗收場。
二哥也自稱是12個兄弟與妹妹當中最富裕的一個。他昨午上庭供證時說,父母親在世時囑咐他好好照顧所有兄弟妹。他爲此曾出錢買下位于直落古樓的私人住宅給其中五個弟妹住,並且幫手足開設銀行戶頭,替他們存錢。時至今日,他仍負責支付直落古樓住宅的水電費。
他也基于對兄長的敬愛而決定聘請大哥管理恭錫路店屋,甚至給他零用錢。1993年,他發現大哥與四妹背叛他,以店屋做抵押向銀行貸款53萬元。大哥被指拿著貸款所得到中國買畫和置産,至今未還二哥分文。案件今天續審,由二哥繼續供證。訴辯雙方也會各自傳召其他弟妹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