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茂橋市鎮理事會前總經理接受承包商賄賂案,控方指他濫用職權,違背市鎮對他的高度信任,昨天促請法官嚴懲他,判處坐牢至少56個月和2萬3000余元罰金。
控方也要求法官判行賄的承包商謝成蘭(64歲)坐牢至少50個月,他的兩家公司19-NS2和19-ANC,則各判處最高罰款額10萬元。
法官需要時間考慮,案展8月23日判刑。
黃志明(59歲)和承包商謝成蘭,原本對各自面對的55項觸犯防止貪汙法令控狀不認罪,但他們在審訊中途認罪,各承認五項觸犯防止貪汙法令控狀,涉案金額爲8萬6141元。而各面對一項控狀的19-NS2和19-ANC也認罪。
案件涉及公共基金 有損公共機構公信力
主控官江可悅副檢察司昨天向法官陳詞時指,市鎮會管理的是公共基金,黃志明的貪汙行爲損害公衆對類似市鎮會的公共機構的信心,會引起公衆的不安。
主控官指本案涉及公共機構和牽涉公衆利益,有加重刑罰因素,被告的行爲必須受到譴責,刑罰須能發揮阻嚇作用。
主控官說,黃志明案發時擔任市鎮會總經理,能影響采購程序,卻給予謝成蘭兩家公司好處。況且,他很清楚不能向承包商收賄。他在2015年曾發電郵給所有員工,提醒他們不要收取賄賂,以及貪汙的後果,但他自己卻貪汙。
另外,黃志明和謝成蘭在兩年內,即2014年到2016年間多次犯案,不能視爲初犯。而謝成蘭有預謀犯案,並且掩飾罪行。
主控官說,本案涉及的賄金數額高,謝成蘭和他的兩家公司也因賄賂黃志明,從中獲得巨大利益。他們在這段期間獲得980萬元合同。
被告的律師何貝旋請求法官判監11個月到14個月,律師說,黃志明和謝成蘭都會講廣東話,有共同愛好,在工余之外,喜歡喝酒和女人。
2015年5月,黃志明和妻子離婚。在這段期間,黃志明心情低落,感到孤獨,謝成蘭成爲他的精神支柱。他所涉及的娛樂消費控狀大部分是在這段期間犯下。
但律師說,黃志明和謝成蘭到娛樂場所,有時也會自己付錢。他和謝成蘭的關系不完全跟金錢有關。
律師說,黃志明從未影響他在市鎮會的工作。案中兩家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也達到市鎮會的標准。黃志明並沒有主動索賄,他從未否認做錯事。
律師指被告受賄與行賄者所得到的好處無關,被告大多數在2016年受賄,但在這段期間,市鎮會發給那兩家公司的合同,比2015年少很多。(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