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籌錢上市,本地品牌全方位咨詢商牌士集團(Brandz Group)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主席及集團行政總裁鄭志明,涉嫌在沒有提供招股說明書的情況下,以可轉換債券欺騙16人投資近300萬元,昨天在違反證券與期貨法罪名下被判坐牢15個月。
被告鄭志明(54歲)不服所判,要針對罪成和刑罰上訴,目前獲准以1萬5000元保釋外出。 鄭志明共面對34項違反證券與期貨法和一項抵觸公司法令的罪狀,他一一否認有罪,控方先以其中25項進行審訊,其余的暫時擱置。
25項罪狀共牽涉16個借貸人,涉及款項高達282萬5000元。案經審訊後,鄭志明被判罪名成立,法官于星期一(10月7日)判刑。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鄭志明一心想讓公司成爲上市公司,他在2005年曾嘗試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但不成功,于是在隔年轉到澳大利亞交易所申請上市。
以“零風險”說服他人投資
在申請到澳洲交易所上市的當兒,他通過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loan)方式到處集資。他會對潛在投資者稱公司即將在澳洲上市,一旦上市後就可從中賺取豐厚利潤,即使最終沒上市,投資者也將獲得連本帶利的償還資金,換句話說,他以“零風險”說服他人投資。
一些投資者被說動,紛紛掏錢投資,在審理的25項控狀裏,投資者先後交給他5000元至200多萬元不等的款項,16人在2006年4月至7月,先後交給他或公司共282萬5000元。
但鄭志明的公司最終沒上市,他也沒有償還貸款或把這些債券轉換爲公司的股份。
控方說,鄭志明的集資方法已觸犯證券與期貨法,根據法令,任何人在未能提供招股說明書的情況下不得“發售”任何形式的債券。
鄭志明否認指控,在抗辯時稱他不知道需要提供招股說明書。
控方在針對刑罰陳詞時,促請法官判鄭志明坐牢至少15個月,鄭志明則通過辯護律師要求罰款就好,法官最終判他坐牢15個月。
法庭文件還揭露,鄭志明在2006年至2007年,通過可轉換債券向公衆共集資了約800萬元,這些錢都用來償還公司的債務、支付交易員的傭金、支付上市所需的開銷以及用來作爲公司的營運和擴充生意的資金。
另外,鄭志明也曾在1996年因觸犯公司法令而被判罰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