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院法官林穩竣裁定,起訴人林耀明的要求合理,因爲他是已故林耀光遺産的可能債權人,“至少有可爭辯的論據”,而身爲遺産唯一管理人的答辯人林偉奇,確實可能將遺産分散,因此決定發出禁制令。
男子稱給弟弟20萬元買組屋,弟弟過世後,侄兒卻違約擅自賣屋。男子于是向法庭成功申請到禁制令,阻止侄兒分散已故弟弟的遺産。侄兒不滿,上周三向高庭上訴後被駁回。
國家法院法官林穩竣裁定,起訴人林耀明(65歲)的要求合理,因爲他是已故林耀光遺産的可能債權人,“至少有可爭辯的論據”,而身爲遺産唯一管理人的答辯人林偉奇,確實可能將遺産分散,因此決定發出禁制令。
林耀光于2014年5月過世,生前並未立遺囑。
據知,林耀光有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有一子一女。他後來與李雅楠結婚,兩人沒有孩子。
今年4月,答辯人以約30萬元賣掉涉案的義順組屋。
本案訴方代表律師是奈爾蘇雷士(Nair & Co LLC),辯方則是阿奈德喬治(BR Law Corporation)。
起訴人稱自己于2011年借弟弟20萬元買組屋。2014年5月,死者過世,他就采取法律行動,要兩名遺産管理人,即弟媳李雅楠和侄女,用遺産歸還他欠款。
不過,兩名遺産管理人反對,指20萬元是給死者的“禮物”。
2016年12月,侄女申請撤銷遺産管理人的職務,李雅楠成爲唯一管理人。
2017年5月,起訴人與李雅楠達成協議,由李雅楠授權起訴人的兒子,讓後者有權銷售組屋。起訴人再根據李雅楠完成的三件事——立授權書、搬離組屋及完成賣屋,各付她1萬元,總計3萬元。
截至2017年5月,起訴人付給了李雅楠2萬元、償還建屋局約400元欠款,以及部分銀行貸款後,終止追款的訴訟。
怎料一年後,侄兒林偉奇成爲遺産管理人,並即刻撤銷李雅楠的授權書,指她違反管理人的職務。
根據判詞,林偉奇對李雅楠可從協議中獲得3萬元感到“困擾和震驚”。
去年10月,起訴人入禀法庭,指林偉奇撤銷授權書,等于違反協議。林偉奇提呈抗辯書的當兒,安排賣屋,並在今年4月完成交易。
法官:起訴人曾給死者20萬元無可爭辯
林穩竣法官說,從起訴人的弟媳李雅楠和侄女當年反對起訴人的索款,指20萬元是給死者的“禮物”這點來看,起訴人曾給死者這筆錢是無可爭辯的。事實也證明,起訴人簽訂協議後,放棄了第一起追款官司。
如今,答辯人林偉奇辯稱,根據起訴人和李雅楠的協議,起訴人給李雅楠一筆錢,並同意承擔組屋的部分剩余貸款等費用,只是爲了換取李雅楠授權他人執行組屋買賣。
但法官說:“要一個人放棄頗大的索款額,換來這等小額的協議,這得讓那人有‘難以置信的非理性’才能辦到。讓起訴人或任何涉及這類事的人做出如此非理性的事,我想是不太可能的。”
答辯人拒絕透露賣屋詳情
針對遺産被分散的可能,法官說,最讓他困擾的是,答辯人並沒有很好的理由撤銷授權,再去賣屋。
答辯人稱撤銷授權書並沒違約,但法官無法接受這樣的解釋。
另外,法官也指答辯人拒絕透露賣屋詳情。今年8月,訴方律師致函辯方律師,要求提供交易詳情,包括售賣所得是否納入遺産,存在哪個銀行戶頭等,但答辯人回說,他無義務提供任何詳情。
法官指這樣的答複無法讓人滿意。他說,叫一個誠實的遺産管理人提供有關遺産的資料應當不難。答辯人沒好好解釋爲何急著接管組屋,極大可能是他無法確定售屋所得已納入遺産,或不願保證將保管賣屋的錢。
“換言之,我認爲答辯人可能已分散資産,或不願在官司了結前保管這些資産,或這兩者都有可能。”(人名譯音)
要一個人放棄頗大的索款額,換來這等小額的協議,這得讓那人有‘難以置信的非理性’才能辦到。讓起訴人或任何涉及這類事的人做出如此非理性的事,我想是不太可能的。
——法官林穩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