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伊姆蘭·卡欣在開審前表示不認同新加坡法律,只承認回教法,因此不想認罪的說法,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慶文指出,被告是說他只受制于回教法,民事法(civil law)無法用在他身上。簡單來說,就是他不能被控恐怖主義( 取締資金)法令罪,因爲該法令無法施用于他。
“所有新加坡人都受制于民事法,被告根本毫無論據。 回教徒一般只有在結婚、離婚和遺産事宜上,受回教法的管制。”
陳慶文指出,法官要被告援引案例支持其說法, 但被告的辯解並沒有法律權威或案例可以支持。
“被告是以世界觀發表看法,認爲世俗法律與他無關, 他只須遵從管制他的宗教律法。他的辯解是根據回教法, 提供資金並不是罪行,但法庭已明確說明,資助恐怖活動是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