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召車業者Grab爲司機推出“預付現金計劃”,引起律政部的關注。律政部已向Grab了解更多詳情,再決定是否要采取措施。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不久前以書面答複西海岸集選區議員胡美霞的國會提問時說,政府強力鼓勵借貸者在參加這項計劃前細看條文,自我評估是否符合需求,以及是否有能力履行償還責任。
胡美霞問律政部會否會檢討Grab實行的“預付現金計劃”(Upfront Cash Programme,簡稱UCP),包括行政費是否合理,以及Grab的收費與其他放貸人和銀行的無抵押貸款的比較。
尚穆根說,上述計劃是開放給一些合格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包括GrabCar和GrabTaxi的司機及送餐員。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收入有二:一是用戶的付款;二是完成特定需求,如在某時段完成指定載送趟次,Grab就支付獎勵金。
計劃參與者可在完成指定趟次之前,要求預先收取獎勵金。Grab一旦批准,就會先收取行政費,再發放剩余獎勵金。
針對與銀行和放貸公司的收費比較,尚穆根指不同産品的特點和條件都不同,所以難以比較。
他說,Grab收取的行政費占所發放獎勵金5%至10%,之後不再收取其他費用或利息。
根據放貸規則,合法放貸人可征收的行政費不得超過貸款額的10%,以及每月最多4%的利息和其他指定收費。
工人黨非選區議員貝理安也詢問是否有條例管制預付雇員現金的計劃,以及律政部是否考慮爲利息設限?
尚穆根書面答複說,雇主在佳節前或按雇員要求,預付薪金。預付現金是受雇傭法令管制,雇主每月可扣除雇員的薪水,最多25%,並且以12個月爲限,但法令沒規定須征收利息。
至于商家借貸承包商,如涉大筆錢和利息,就得視個別情況和條件,可能受制于放貸人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