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辦公樓和商業園,混合用途商場的非居住用途總樓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今年1月起也得設立至少一個哺乳室。
議員黃國光(義順集選區)昨天在國會詢問,建設局的建築環境通行准則(Code on Accessibility in the Built Environment)去年經檢討後,政府會否考慮要求總樓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辦公樓和商業園設立超過一個哺乳室。
國家發展部兼人力部政務部長紮吉哈回複說,新的建築環境通行准則今年1月生效後,總樓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辦公樓和商業園設立至少一個哺乳室的規定,已經推展至更多建築類型。目前,所有醫院和綜合診療所,以及非居住用途的總樓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混合用途商場,也得遵循上述要求。
紮吉哈指出,公衆對哺乳室設施有需求,但較小型建築則面對如何有效使用空間等問題,政府希望在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因此規定一定大小的總樓面積須設立至少一個哺乳室的要求。
但紮吉哈也強調,發展商也可考慮超越有關的准則,根據建築規模和使用者需求,爲建築項目設立更多哺乳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