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2018年8月,“刑事法改革委員會”經過兩年多研究檢討,提呈一份報告給律政部,其中的篇章涉及“加強對弱勢受害者的保護”。
2019年8月,新加坡律師公會參考了這份報告,針對弱勢證人(vulnerable witnesses)的盤問制定了指導原則,
通過不同管道發給律師會員。這份詳細的指導原則,讓尤其是資曆較淺的律師能獲得一些盤問的“貼士”,
目的是爲了減輕與性侵和虐童等案件有關的弱勢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面對的壓力和創傷。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刑事律師嚴賢婷(Quahe Woo & Palmer LLC)談她盤問弱勢證人的經驗和挑戰,並列出指導原則以及在盤問時應該注意的事項。
盤問弱勢證人的過程頗爲棘手,律師要有一定的敏感度,但最大的挑戰是要找出平衡點,既不會在盤問求證的過程中有所妥協,也能照顧到弱勢證人的特定需求,包括他們可能無法依照傳統盤問方式作答。
嚴賢婷律師說,新加坡律師公會發出的指導原則肯定有用,爲須要盤問弱勢證人的律師提供實際的貼士。
她指出,弱勢證人當庭崩潰和流淚是律師在盤問時面對的“最大恐懼”,“但值得慶幸的是,至今我沒有讓這類證人當庭崩潰。”
女律師比男律師更占優勢?
她說,遭性侵的年幼受害者最難盤問,因爲涉及的罪案性質是性侵,加上證人的年齡,使盤問變得更複雜。
“這類證人一般比較情緒化,提問方式也必須簡單,讓他們容易明白,所以這類盤問較爲棘手。”
面對弱勢證人,女律師是否比男律師更占優勢?
嚴賢婷律師不認同這樣的看法,“這得看是哪個律師,但有越來越多人認爲,女律師更適合盤問性侵案的證人,因爲女性比較敏感,也或許更能體恤女性受害者。”
那她是否曾因爲擔心證人反應過度,而不敢提問?
她說這倒不會,“但有過經驗,必須仔細思考,是否要追問較難卻重要的問題。最終,問題必須公平、有根據,證人的反應就不會阻礙我的工作。”
她說,曾見過供證時哭泣的證人,她會請證人先冷靜下來,然後告訴證人可以中斷盤問,讓她有休息時間。
去年5月,國會三讀通過刑事法改革法案。這次針對《刑事法典》的一系列修改,旨在加強保護弱勢群體、應對不斷演變的犯罪趨勢,以及確保刑罰與罪行嚴重性相稱。
一些罪案的最高刑罰也加倍,包括加重蓄意對弱勢受害者加害的刑罰,受害者被定義爲外籍女傭、未滿14歲少兒,以及弱智或殘障,以致無法自我保護的弱勢者。
律師獲批准
才能提問與控狀無關問題
根據修訂的刑事程序法和證據法的規定,律師在盤問性罪案受害者時,除非獲法庭批准,否則不能提問與控狀無關的問題,比如受害者的性經驗和性行爲。
此外,弱勢受害者將能以口供錄像代替出庭供證;所有受害者也一律清堂審訊,必要時在庭上設置屏障,以免與被告有直接接觸。
去年8月,律師公會與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聯辦一個有關平衡被告和性侵受害者權利的講座,律師公會當時爲指導原則主持推介儀式。
律師公會會長維賈延德蘭(Gregory Vijayendran)高級律師當時說,通過明智的盤問技巧盤問性侵受害者,律師也可以成爲間接的治療者,通過重組事發過程有效執法。
他指出,律師尊重弱勢證人的尊嚴,也可以替證人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