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駁回三名男子針對《刑事法典》第377A條文是否違憲所提出的司法挑戰。
審理此案的高庭法官施奇恩在長105頁的判詞中指出,最高法院上訴庭于2014年裁定該條文符合憲法,他不認爲有充足理由來偏離這個具約束力的判決。
他指出,《刑事法典》第377A節條文在1938年頒布時,不僅是爲杜絕男妓,而是爲維護普遍的公共道德,允許當局執法和起訴男性之間一切形式的嚴重猥亵行爲。
因此,對于私下進行的自願男同性戀活動,盡管我國政府選擇不執行377A條文,但不意味該條文是多余的。這是因爲,法律在反映輿情和觀念上,仍扮演重要角色。
施奇恩認爲,與377A條文的執行方式相關的問題,以及該條文是否符合憲法的相關問題不同,應單獨解決。
其中一名起訴人的律師圖萊辛甘(Eugene Thuraisingam)也提出有關性取向的科學證據,認爲同性戀者不能任意改變其性取向,377A條文因此具歧視性並違反憲法。
對此,施奇恩認爲,有關性取向是否不可改變,尚無全面的科學共識,而法庭並非合適的平台來針對仍具爭議的科學問題尋求解答。
施奇恩也說,377A條文要懲罰的是同性行爲,而不是性取向,一名直男若與同性發生性愛,也一樣會在377A條文下被起訴。
至少一名起訴人已決定上訴。退休醫生陳生枝(Roy Tan)在發給《聯合早報》的聲明中形容,377A條文是不公平且過時的殖民時期法律,他對高庭的判決感到失望。
“該條文歧視了相當一部分的人口,並實際上使他們成爲二等公民,而這群人對國家經濟,尤其是創意産業的經濟貢獻不小。”
他也指出,377A條文的合憲性被前大法官陳錫強、前總檢察長溫長明和維克拉惹,以及巡回大使許通美等人質疑,因此值得重新檢視。
總檢察署被列爲三起案件的答辯人。它早前在高庭提出的論點是,是否廢除第377A條文的問題是一個“存在深層分歧的社會政治問題”,應由國會而不是司法機構來決定。
根據第377A節條文,任何男性在公共或私人場合,與另一名男性進行嚴重猥亵行爲而被定罪的話,可面對長達兩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