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洪清福日前發表判詞說,客觀證據顯示,答辯人邱家棟是用向起訴人借來的4萬5000元買下大股東的股份,並非起訴人所聲稱,充作維修船只和聘請工人之用的投資額。因此,裁定起訴人的說法站不住腳,駁回索賠。
八旬退休碼頭搬運工聲稱約25年前投資妹夫的公司時,妹夫同意代他保管股份,如今卻不“認賬”,他把妹夫和外甥告上庭,指他們違反信托職務,要追回股份。
被列爲第一答辯人的妹夫邱家棟否認所指,堅稱當年是要買下大股東的股份,但資金不足,才向妻舅朱亞山(80多歲,即起訴人)借了4萬5000元,並按月付他利息。這筆錢根本不是投資額,所以也沒有所謂的信托職務或違反信托職務的事。
高庭法官洪清福日前發表判詞,裁定起訴人的說法站不住腳,確認是他貸款給妹夫,因此駁回索賠。
他說,客觀證據顯示,邱家棟是用上述貸款買下大股東的股份;這筆錢並非起訴人所聲稱、充作維修船只和聘請工人之用的投資額。
法官說,本案說明家庭關系的複雜是造成誤會的“沃土”,進而引發不信任、憤怒和沖突。
“本案提醒我們,卷入這類糾紛的訴訟人應該退一步,檢討自己的動機和行爲,以及他們如何對待曾與他們非常親密的家人,才能更好地反省如何解決這類糾紛,而不必因爲打官司而讓雙方陷入訴訟的敵對性,並且耗損訟費。”
起訴人有一男三女。長子朱家華是York Launch Service(簡稱YLS)的運營經理,這家快艇服務公司是本案糾紛的焦點。
根據判詞,1993年,邱家棟與另四人設立YLS,後來成了大股東兼董事經理。2003年,他賣掉多數股權,留了一股給兒子邱金星,即本案第二答辯人。
邱金星在2004年成爲董事經理,公司顯著擴大,從1990年初期擁有六艘快艇,到目前的超過30艘,每年營業額超過1300萬元。
起訴人指妹夫同意讓他持有公司6%股份
根據起訴人,1995年左右,妹夫邱家棟找他投資YLS,他在半年內,分兩次給對方4萬5000元。妹夫當時同意讓他擁有超過6%的股份,股份由妹夫保管,而他每月可得投資盈利。盈利從每月720元,後來增至1000元左右。
他指妹夫違反信托人職務,把股份轉給兒子邱金星。邱金星知道父親違反信托職務,也是推定信托人(constructive trustee),理當負起償還責任。
起訴人的另一說法是,妹夫把他的股權轉給在YLS任職的長子朱家華,但長子堅稱股份是他自己的,非代父親托管。
朱家華說,一些股票是姑丈(即第一答辯人)和表弟(即第二答辯人)當工作獎勵送他的,一些是他向另一股東買的。
朱家華的兩個妹妹不相信他的說法,三人的關系變得惡劣,訴辯雙方也舉行數次的家庭會議。
妹夫指4萬5000元實爲貸款,起訴人同意讓他付利息,他就一直付到2017年7月。
邱金星指父親提過跟舅舅(即起訴人)借錢的事,但否認自己是推定信托人,須承擔償還責任。
2017年8月,他私下找舅舅,說願給舅舅5萬元及每月800元,爲期五年,對方同意放棄追股的事。但起訴人否認執行過和解協議,因爲沒簽名。
法官指起訴人每月收到的固定款項是利息,跟公司的表現無關。
證據顯示,邱家棟也向妻姨借了2萬2500元,每月付她360元利息;起訴人借他4萬5000元,所以利息就多出一倍,即720元。
法官:答辯人因感激才持續付利息
辯方稱從1997年至2017年,共付了19萬余元的利息,起訴人卻說,共收了8萬余元的股息和投資盈余。
法官指YLS創辦後從沒派過股息,首次派息是2016年,所以不接受起訴人的說法。
起訴人辯稱,答辯人聲稱償還的利息已超過貸款額,這是毫無道理的,所以不可能是貸款。
法官說,這個說法有邏輯,但得考慮當時的情況。起訴人借錢給邱家棟時已接近退休年齡,邱家棟因此很感激起訴人伸出援手,讓他可掌握公司,所以持續付款給起訴人,供起訴人的日常開銷。(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