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歲的男被告面對24項控狀,包括非禮、抵觸違反自然性行爲、兒童與青少年法令和移民法令等。他承認其中五項,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小學前部門主任在兩年內非禮八名男學生,在得知校長准備報警前逃離我國,在印度尼西亞隱姓埋名生活。他過去17年多次以假身份申請訪問准證入境新加坡探訪家人,去年因想提取公積金存款,在本地報案丟失身份證時被捕,昨天(9月25日)被判坐牢10年半。
現年56歲的男被告面對24項控狀,包括非禮、抵觸違反自然性行爲、兒童與青少年法令和移民法令等。他承認其中五項,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事件發生在2001年初至2002年11月,被告當時是本地北部一所小學的教師,也是該校部門主任。八名受害男學生當時年齡介于10歲至12歲。爲保護受害人,媒體不得報道可能泄露他們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名字。
根據案情,被告會在學校露營活動時,趁男學生睡著或獨處時幹案。另外,他也借口給予免費補習或邀男學生遊泳時,在家裏和遊泳池洗澡間非禮他們。
在一起案件中,一名12歲男學生在2002年9月,應被告要求到他家中幫忙處理露營事宜,被告卻把他帶入房間,堅持要男學生與他一起沖涼。他就伺機非禮男學生下體,並指示對方替他口交。不知所措的男學生被迫乖乖就範。
另外,他分別帶兩名男學生去遊泳,特意與男學生使用同一個沖涼隔間,強行要男學生幫他手淫。
受害男學生事後都擔心被懲罰,不敢吭聲。一名受害者在2002年11月12日聽到有關被告對女學生不規矩的傳聞後,與朋友討論,才驚覺多人曾遭被告非禮。衆人決定向另一名老師告發,後者跟著通報校長。
自2013年開始以假身份入境我國120次
兩天後,校長通知被告校方會針對多名男學生的投訴報警,要被告隔天將護照交給他。不過,被告隔天清晨5時許開車潛逃到馬來西亞,隨後飛到印度尼西亞井裏汶(Cirebon),用假身份隱姓埋名生活。警方在他潛逃後發出緊急公報(Police Gazette)通緝他。
不過,被告爲了探訪新加坡的家人,從2013年開始以假身份申請本地訪問准證入境我國,前後120次。他去年8月21日爲了提取公積金款項,到兀蘭東鄰裏警崗報案丟失身份證時被捕,結束了17年的潛逃生涯。
律師代爲求情時表示,被告潛逃期間沒有再犯,如今有妻有兒,懇請法官輕判。
法官下判時同意控方立場,列出六個加重刑罰因素,即身爲教師卻違背學生和家長的信任;性剝削年紀尚小的受害者;預謀犯案特意制造機會幹案;威脅受害者不准告訴他人,造成受害者身心受創;被告患有戀童癖,再犯率高;潛逃長達17年。法官表示,被告罪責深重,應予以嚴懲,以儆效尤。
教育部答複《聯合早報》詢問時表示,被告自2003年4月起,已不再受雇于教育部。
發言人說,當局嚴正看待職員行爲失檢事件,並將毫不猶豫地對那些沒有遵守教育部的行爲與紀律標准的職員采取紀律處分,包括解雇涉案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