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刑事法典》第377A節條文具歧視性,有違憲法第12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名男子去年向高庭提出司法挑戰遭駁回後上訴至最高法院,昨天由上訴庭五司審理。
大法官梅達順在審訊中多次強調,他認爲不僅要研究377A條文是否違憲,而是必須同時探討政府在2007年選擇保留377A條文,卻宣稱不會積極執法的做法到底是否存在法律問題。
這起案件的三名起訴人是陳生枝、王明及張志宏。五司是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潘文龍、朱迪柏拉卡斯、鄭永光和莊泓翔組成。
根據第377A節條文,任何男性在公共或私人場合,與另一名男性進行嚴重猥亵行爲而被定罪的話,可面對長達兩年監禁。
三名起訴人都認爲377A條文只針對男性,對于男同性戀者是不公平的歧視。其中,王明的代表律師圖萊辛甘(Eugene Thuraisingam)提出有關性取向的科學證據,認爲同性戀者並不能任意改變其性取向,377A條文因此具歧視性並違反憲法。
政府律師則指出,國會在1938年頒布377A條文時,除了爲杜絕男妓以外,也爲了維護民衆普遍排斥男子之間發生性行爲的公共道德,而政府在2007年選擇不廢除377A條文,只是想保留維護公共道德的標志性立場。
政府律師認爲,政府並非針對男同性戀者,而只是沒有足夠的理由修法。
大法官不認同政府律師看法
大法官不認同政府律師的看法,指政府在2007年所面對的問題完全不同,並不是爲了維護所謂的公共道德,也不在乎男女的區別,而是考慮到各種社群對于同性戀課題依然持不同的意見,最終選擇了“政治平衡”,想以“各退一步”的方式解決分歧。
所謂的“各退一步”,就是政府選擇不廢除377A條文,但承諾不會積極執法。
大法官認爲,要確立377A條文本身是否違憲,就必須探討政府當時的做法是否存在法律問題。
陳生枝的代表律師拉維(M Ravi)對此指出,政府的做法不合邏輯,而且造成混亂。例如,一名警員若撞見一對男同性戀情侶發生性關系,以如今模棱兩可的情況,若他不抓人,就有怠職之嫌,但若他抓人,卻有可能違背政府的意願,最終進退兩難。
代表張志宏的高級律師尼荷哈佩星(Harpreet Singh)指出,政府當年雖然做出了“承諾”,卻依然保留執法的權力,也不詳加解釋會在什麽情況下執法,因此對于男同性戀者來說,即便兩相情願都還是有遭到逮捕的風險。
尼荷哈佩星認爲,就算現今的政府能信守承諾,但這不代表未來的政府能。
對此,大法官指出,若根據“合理期待原則”(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政府對人民曾經做的承諾,未來將可能繼續有效。
案件將擇日裁決。(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