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1964年7月21日,新加坡紀念回-教-先-知-穆-罕-默-德-誕辰而舉行的遊行演變爲馬來族回-教-徒和華族的流血暴動。爲提醒新加坡人汲取教訓,政府將每年的7月21日定爲種族和諧日,各所學校在這天舉辦各類活動,宣導種族和諧的價值觀。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曾經把種族和諧比喻爲演奏音樂,來自不同背景的演奏者需協力合作,演奏過程中還要不斷地進行調適。他還在面簿上說,種族和諧是新加坡最引以爲傲的成就,新加坡“讓差異強化國人,而不是分化彼此。”轉載徐李穎博士發表于2017年的文章《新加坡種族宗教和諧的寶貴經驗》一文,爲大家了解新加坡的種族和諧機制提供一個引導性的畫面。
7月21日是新加坡的“種族和諧日”。李顯龍總理在前一天走訪了位于直落亞逸街的五個宗教場所:納宮神社印度穆斯林遺産中心、道教玉皇宮(慶德樓)、天福宮、阿爾阿布拉回教堂、直落亞逸衛理公會禮拜堂,並把照片貼到了自己的面簿上。
新加坡國家雖小,但四大種族並處、十大宗教並存,四周又都是回教國家,宗教種族問題曆來是敏感而棘手的內政之一。新加坡建國後基于種族沖突的慘痛曆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宗教種族政策。可以說,新加坡這個資源匮乏的彈丸之地,之所以能夠發展成爲發達經濟體,能夠在和諧穩定中繁榮發展,這套有效保證內部秩序的政策居功甚偉。而我們在探討新加坡模式的時候,也不可忽略種族宗教政策的貢獻。
種族宗教政策涉及民族情感、信仰和身份認同,是“人”身上敏感、脆弱、感性的那部分,其管理之道大異于政治經濟,考驗的是管理者的智慧,更是深刻洞察人性的能力。與總體上強勢而冷峻的管理手腕相比,新加坡的種族宗教政策是另一種風格:剛中有柔、柔中見刃。
已故建國元勳拉惹勒南認爲,語言、種族和宗教的分歧是始終存在的,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幫助新加坡人建立起國家榮譽感。因此在1966年建國伊始,就草擬了《國家信約》,目標是建立新加坡認同感和自豪感,認爲在共同的“新加坡人”認同下,語言、種族和宗教的分歧會逐漸淡化。
剛柔並濟促進和諧
爲進一步推進國家認同,新加坡政府1991年推出《共享價值白皮書》,確立了五大共享價值觀:一、國家高于社區群體、社會高于個人;二、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三、社區支持並尊重個人;四、以協商取代沖突;五、種族與宗教和諧。
通過建立國家認同和國家榮譽感,使民衆由衷地認同:國家利益、國家目標遠遠高于個人的語言、種族和宗教分歧。進而通過政教分離,使種族和宗教問題置于政府的監督和掌控之下。例如,新加坡政府始終強調自己是一個多元文化的政教分離的國家,宗教不得淩駕于世俗之上。憲法規定:“宗教團體不能卷入政治”。1989年發表《維持宗教和諧白皮書》,1990年國會通過《維持宗教和諧法令》,都旨在維持宗教和諧,並保證宗教不被政治性的或顛覆性的企圖所利用。
除了剛性的法令法規,通過柔性的手段來引導種族宗教活動、宣傳宗教和諧,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2003年7月20日,新加坡政府發表了《宗教和諧聲明》,鼓勵新加坡人在每年種族和諧日的一周內朗誦此聲明:“宗教和諧是確保我國多元種族、多元宗教社會之和平、進步與繁榮的要素。我們決心通過相互容忍、信任、尊重和了解,強化宗教和諧。我們將始終如一,確認國家的世俗性,提升社會的凝聚力,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既增廣共同空間也尊重彼此的差異,促進各宗教間的溝通。從而確保在新加坡宗教不會被濫用來制造沖突與不和。”
每年這個時候,大中小學包括幼兒園,都鼓勵老師學生身穿民族服飾,舉行遊藝活動,從小培養國民對其他種族的認識和寬容之心。
新加坡憲法保障民衆的宗教信仰自由,並給予所有宗教自由發展的權利,一視同仁。在新加坡,10人以上就可以向政府申請成立合法宗教社團。宗教機構可以按照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活動,宗教團體可以擁有自己的教堂、廟宇和其他房地産,可以辦學校、出刊物、成立福利機構等。
寬松政策促進宗教多元化
在寬松而自由的宗教政策下,無論是古老的宗教還是新興的宗教,無論是跨國界的世界性宗教還是人數極少的民族性宗教,在新加坡都得以享有一席之地。這樣的政策使得新加坡的宗教種類不斷增多,宗教節日和活動豐富多彩,宗教組織的數量更是可觀。
新加坡每年法定公共節日約有九個,除了農曆新年、勞動節和國慶日,其他節日都和宗教有關,包括佛教的衛塞節、伊斯蘭的開齋節和哈芝節、印度教的屠妖節及基督教的聖誕節和耶稣受難日。
雖然十大宗教的信徒人數懸殊,但政府不會偏袒某一方。而所有宗教政策也都必須依據社會的實際需求來制定。例如上述宗教節日的設立,就充分體現各種族宗教享有的平等權。
對于種族宗教社團之間的小摩擦、隔閡,則是善加利用民間的力量,通過政府主導的民間社團,進行有效溝通和管理。由各大宗教發起、1949年注冊成立、1961年更名的“新加坡宗教聯誼會”,至今仍是十大宗教的領導機構。1990年“宗教和諧總統理事會”在《維持宗教和諧法令》下成立,該會理事大多是宗教領袖、法官、醫生、學者和退休高級官員等。這些人具有不同身份背景,在各自的領域有所建樹,可以從各自的領域出發,爲內政部提供關于種族宗教問題的意見。
2002年政府在不同選區設立“族群與宗教互信圈”,2006年成立由社會發展、青年及體育部長主導的“全國種族與宗教和諧常務委員會”。通過在社區和基層設立各種族群和宗教組織,政府一方面能夠密切掌握民間的宗教活動,另一方面各項宗教方針和政策得以通過滲透的方法下布到民衆當中。
除了宣傳宗教和諧、種族互信,提倡和鼓勵彼此尊重、求同存異,則是從觀念上打破民衆的偏執觀念,說服他們接受多元價值觀。新加坡政府提倡宗教之間應保持寬容、忍讓和求同存異的態度,而非強制不同宗教徒接受彼此的信仰。
每個宗教都有自己獨立的世界觀、生死觀和儀式行爲,政府強調宗教之間保持互敬和寬容最重要。例如每年爭議最大的七月中元節燒紙的習俗,政府一方面鼓勵道教徒采取更環保的方式祭祀祖先,另一方面通過媒體宣傳讓非道教徒理解這一儀式的重要意義,鼓勵彼此體諒,而非粗暴地以執法手段來進行幹預。
依法保障宗教正當運作
新加坡政府深谙“爲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的重要性,也知道“禍莫大于輕敵”(《老子》),對有可能引起種族宗教爭端的苗頭格外留意。如果宗教組織和個人的行爲違背了宗教和諧的宗旨,那就不再是宗教問題,而是法律、防恐和人權的問題。一旦發現有人诋毀其他宗教,或者在傳教時使用不當的言論,相關部門會立即介入調查。
新加坡政府以廉政清明而聞名于世,對于公司、社團和宗教組織,尤其是依靠信衆捐款而運作的宗教慈善機構,政府同樣有著嚴厲的經濟監管制度,並設立慈善總監對慈善事業進行嚴格的監督審查。新加坡曾發生過兩起轟動的宗教領袖失信案,一個是福海禅寺的明義法師,一個是城市豐收教會的康希牧師。對這兩起案件的審理,也給其他宗教團體敲響了警鍾。
新加坡政府之所以對宗教機構和慈善機構采取嚴格的經濟監管手段,一方面是因爲宗教組織的社會影響力與其經濟實力成正比,如果沒有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宗教機構有可能爲了擴張而采取非法斂財手段;其次,宗教廉潔也是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基礎,若宗教腐敗滋生,宗教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就會出現,爲宗教糾紛和社會動蕩埋下隱患。
種族宗教是人類在漫長曆史中發展出的文化産物,消除隔閡遠非一朝一夕之功。種族宗教的和諧也從來都不是自然而然就能實現的,它的獲得來之不易。法律制裁這種理性、冷酷和懲治性的手段,只能發揮部分作用。它更需要柔性的政策引導、潛移默化的輿論影響。就像大禹治水,疏導之法遠勝于堵塞之法。懂得水性方能治水,懂得人性方能治人。
如今恐怖主義肆虐,新加坡面對的挑戰更加艱巨,維持好國內種族宗教的和諧永遠是重中之重。